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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检查工作程序 | |
党纪、政纪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大体分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五个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分为若干环节和步骤,这些环节和步骤都是紧密联系,有的是交叉进行的,办案中不可机械套用,而要灵活掌握和运用。其目的,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受理的程序 (一)受理材料的接受 纪检监察室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领导批转件、相关单位转来件,由内勤填写受理登记表,并对原件进行编号,建立档案,以备查考。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到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反映问题的内容、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内容、时间,以及其他内容等。 此后,将登记表和材料原件报室主任进行处理。 (二)受理材料的处理 纪检监察室对信访室直接送达、领导交办、群众直接反映、有关机关转送、违纪者自述和本室自己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材料。室主任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对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经室主任签批,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2、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线索和材料,经室主任签批,尽快交办或转办,并由内勤定期催办结果。 3、对涉及本室管辖的纪检监察对象的线索和材料,如果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做出结论没有新问题的,室主任应加注说明,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4、对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线索和材料,如果所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可查性强,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经室主任签署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受理的要求 1、认真负责。受理必须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一方面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受理;另一方面,要根据规定的程序受理。 2、及时办理。要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受理效率,保证受理质量,不推诿,不扣压。 3、保守秘密。对受理材料的内容和来源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尤其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二、初步核实的程序 (一)办理初核手续 纪检监察室受理管辖对象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地筛选、排查,必要时可进行外围了解,根据情况经室务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初步核实。 凡由承办纪检监察室直接初核的,必须书面报告分管领导,经请示书记同意后,由承办人员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并经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凡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及时交办。 (二)成立核查组 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反映的主要问题所涉及的专业范围、问题性质确定初核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长由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或办案骨干担任,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核查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增加。 (三)制定初核方案 核查组成立后,核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组人员认真分析所反映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在熟悉案情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初核方案。 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包括: 1、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分管领导的批示或指示; 2、需要核实的主要问题 3、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程度等。 初核方案由核查组制定,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同意后,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四)初核的实施 1、初核意见的通报 初核实施前,由分管领导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简要通报初步核实意见。如果被反映人属该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同时,向同级组织部门、监督处通报。如果承办纪检监察室经过分析,认为过早通报情况对初核不利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通报。 2、核查取证工作 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调查组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发现重要情况或涉及重要人员时,应及时报告室主任,并以《要情专报》形式呈报分管领导;如果需要向副厅级以上干部、知名民营企业家等重要人员谈话取证时,承办纪检监察室必须书面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3、初核时限 初步核实的时限视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4、撰定初核报告 初步核实后,由核查组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签名,报纪检监察室主任。室主任应及时组织召开室务会议,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领导。 5、对初核结果的处理 经分管领导批准,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1)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由纪检监察室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分管领导呈报书记同意,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做出恰当处理; (3)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将初核报告和本室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建议常委会讨论,予以立案。 (4)对其他涉嫌犯罪的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承办纪检监察室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五)初核的要求 1、迅速及时。初核方案一旦确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主要问题迅速调查取证。初步核实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2、突出重点。一是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限证,查清事实,不要面面俱到;二是要选择突破口。 3、细致完备。在初步核实中,要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全部线索,认真分析,仔细推敲,在调查限证中不放过任何可疑情节,查深查透。 4、保守秘密。初核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注意保密,丝毫不能给违纪者以串供、毁证的机会。 5、讲求调查艺术。坚持“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初核一般对事不对人,这样可以得到当事人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三、立案程序 (一)审查立案材料 纪检监察室对已初核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材料,要对照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查,衡量是否构成违纪违法,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在审查材料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弄清反映问题的性质、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查批准立案 凡需要立案的,应由纪检监察室承办人员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经室务会议审议,并由纪检监察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呈报书记,按立案批准权限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厅长办公会(厅务会议),讨论研究立案事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立案决定的通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监察室应当将对违纪违法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通报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由纪检监察室填写《立案决定书》,经书记签发并加盖公章,通报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被立案人及所在单位。 (四)立案的要求 1、准确及时。所谓准确,就是要正确地掌握立案的两条件。即:一是确有违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所谓及时,就是要求立案要掌握好时机,该立就立,不超前,不拖后。 2、分级立案。所谓分级立案,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有关监察规章规定的各自管辖范围,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分别立案。该谁立案谁立案,防止越权行事或互相推诿。在贯彻分级立案时,应注意两点: 第一,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分级立案为借口,阻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的管辖和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之内的重大复杂案件直接立案。 第二,应当一案一立,防止重复立案。对于一个违纪违法案件,原则上应由主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属于双重领导部门的违纪违法案件,党纪案件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立案,政纪案件由任命职务的一方决定立案。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上再立案。几个、几级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都应由主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其他纪检监察机关不应同时立案,以免造成一案多立,重复统计的现象。 3、手续完备。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严格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经有权批准的机关或领导审核批准后,方为立案。 四、调查程序 (一)成立调查组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调查组长。调查组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来确定,调查组的组织形式,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室单独组成,还可根据案情,组成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调查组。 (二)拟定调查方案 调查组成立后,调查组长应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初步核实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调查人员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使全体调查组人员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线和注意事项。及时研究制定调查方案,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同意,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实施。调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步骤、方法、时间等。 (三)调查实施 1、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由调查组长宣布立案决定,并由被调查人在立案决定书上签名。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影响调查工作的,可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在宣布立案决定时,应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 2、实施调查方案 (1)调查取证措施 A、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记材料; B、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C、需要对调查对象实施“两规”、“两指”措施时,承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同意后,呈报分管领导同意,按“两规”、“两指”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D、承办人员认为,有必要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时,必须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同意后进行; E、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 F、需要暂予扣留、封存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必须详细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 G、需要查核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时,必须由监察厅领导签发《查核银行通知书》。 确需冻结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承办人员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纪检监察室主任同意后,呈报分管领导批准,通过法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H、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并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建议,经纪检监察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呈报书记审批,按干部管辖权限进行。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将主要问题查清,经常委会讨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取证要求 A、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以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B、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与女当事人谈话取证时,应有女性办案人员参加;与少数民族当事人谈话时,还应有少数民族的办案人员参加。 C、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D、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3)调查时限 案件调查的时限视具体情况确定,对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确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延长时间。 (四)调查终结 1、认定错误事实 (1)抓主要事实 对犯有多种错误、情节又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分清主次。只要主要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对一般次要的、有争议的、证据不足的、一时拿不准的,可不作为处分依据。 (2)抓主要证据 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3)抓主要情节 对错误事实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事情发生的经过、结果、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被调查人在每一个环节所处的地位、作用和表现,都必须清楚准确。 2、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3、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做出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五、移送审理程序 (一)移送审理的审批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审理室可提前介入。 移送审理时,承办人员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经纪检监察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初核时领导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案件检查室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检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三)移送审理的手续 纪检监察室移送审理的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案件审理室办理移送手续。 纪检监察室承办人员,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内容包括:案件名称、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材料目录、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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