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3、村(居)委会和男女双方单位出具申请人关于婚育情况的证明; 4、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5、村(居)委会计生办对准备上报的申请再生育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布15天,群众有意见的及时通知乡镇计生办; 6、乡镇计生办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县级计生办审批,县级再生育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报州计生委备案; 7、县级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下发乡镇计生办。 8、乡级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下发村(居)委会计生办。 9、村(居)委会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通知书》及《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送达到育龄夫妻手中。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家庭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服务证》 1、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4、近期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2张; 5、男方是异地户籍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民政部门户籍、婚姻情况证明和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生育情况证明; 6、再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民事调节书》或《民事判决书》); 7、再婚家庭夫妻一方为丧偶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以及证明材料; (2)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 (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5)烈士的独生子女证明; (6)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 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原件的同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