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卫生局在对对辖区各药店检查工作时,发现有两家个体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在药店内从事诊疗活动,并给患者输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在对药店负责人进行法律宣传讲解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开了听证会,最后卫生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依法对两家药店分别做出了罚款3000元和3500元的行政处罚。(王平全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