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加强公车管理和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直各部门,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纪政纪,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自治州纪委《关于重申加强公车管理和严禁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的通知》(巴纪发〔2007〕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公车管理和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单位车辆的日常管理,要把禁止公车私用和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公车管理,建立健全派车手续和车辆出勤情况登记制度。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管好自己、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公车和人员。 二、领导干部不论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不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公车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报销驾驶培训等有关费用。如因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除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规依法处理外,一律先停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长假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车钥匙统一交所在单位办公室保管。因公确需用车,须书面申请经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县纪委备案,否则一律按公车私用论处。 四、领导干部上下班、开会一律不准车接车送(下乡或县外出差的除外);今后统一组织的各类检查、下乡活动或多单位联合外出的,要按照轻车简从,勤俭节约的要求,由带队领导统一协调安排车辆,各单位不能各自为政,单独乘车。 五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妥善保管好单位车辆,不准将公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严禁驾驶人员公车私用、酒后驾车;公车必须定点停放,确保安全。否则造成经济损失或车辆损毁、丢失的,由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有关执法部门特殊岗位如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林业派出所等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驾驶公车的,按照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文件或有关规定执行,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七、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带车到县域外出差的,须经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县纪委备案。对于外出车辆,不允许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八、县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大对公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视纪律、顶风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积极配合,在查处车辆违章行为时,如发现领导干部驾驶公车,除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立即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九、各部门、各单位车辆外出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规定上报有关单位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报告。 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欢迎全县干部群众和政风行风监督员对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凡查实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的,一次通报批评,两次诫勉谈话,如再犯一律停职检查。县纪委举报电话:7102470、 7104410;举报信箱:rqxjjw@126.com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既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要求,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使用的重要意义,带头执行公车管理使用规定,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严格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特此通知
中共若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若羌县监察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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