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纪发(2007)3号 关于重申加强公车管理和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州委各部、委、办,自治州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自治州各纪工委: 目前,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风气有所抬头,不仅增加了单位的经费开支,有的还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06年5月,尉犁县一名副县级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两死三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本人被免去县委常委职务,县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纪政纪,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加强公车管理和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有关事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禁止公车私用和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公车管理,健全派车手续,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管好自己、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公车。 二、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论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不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报销驾驶培训等有关费用,不得向下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借用公车办私事。有关执法部门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确需驾驶公车的,按照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文件或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单位从严掌握。 三、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查实一次,通报批评;查实两次,诫勉谈话;如再犯,停职检查。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除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规依法处理外,一律先停职,再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造成损失由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公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视纪律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在查处车辆违章行为时,如发现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除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立即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欢迎新闻媒体和干部群众对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州纪委监督举报电话:2025153 13899005009 13070015662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