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10月28日若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月18日若羌县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若羌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若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若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若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若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主任会议应及时确定举行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任会议应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并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安排,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若羌县人民政府、若羌县人民法院、若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若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若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根据需要邀请的自治区、自治州、若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若羌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 (四)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列席会议的若羌县人民政府、若羌县人民法院、若羌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若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始终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若羌县人民政府、若羌县人民法院、若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代常务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的二十日前报主任会议。逾期不报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人事任免议案、撤职议案、罢免议案、辞职请求,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个人、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同议案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和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议案提出机关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决议。 第四章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若羌县人民政府、若羌县人民法院、若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若羌县人民政府综合性工作或重大工作,由县长或副县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单项或专业性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若羌县人民法院、若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委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由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若羌县人民政府、若羌县人民法院、若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将报告文稿以维、汉两种文字打印后,最迟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可以责成报告工作的机关或部门作补充报告,或者在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不作出决议或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整理会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务委员会以“审议意见”的形式通知报告工作的机关或部门办理。 报告工作的机关或部门对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办理结果应当在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报告或书面报告。 第五章 质询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若羌县人民政府、若羌县人民法院、若羌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涉及问题的范围应属于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问题,失职、渎职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有针对性,言简意赅。 第二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任职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免职议案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项决议、决定,一律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县主要新闻单位应当于通过的当日或次日予以公布。 第七章 会议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以维吾尔、汉两种文字印发。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对于不通晓会议通用语言的人员,配备翻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若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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