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纪发〔2007〕12号
关于印发《若羌县村级组织和村(居)干部行为规范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村级组织和村(居)干部行为规范化,增强“为民、务实、清廉”意识,切实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好我县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和我县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共同研究,特制定《若羌县村级组织和村(居)干部行为规范若干规定(试行)》,希望各乡镇切实按照本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若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若羌县委组织部 二00 七年五月九日
若羌县村级组织和村(居)干部行为规范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村级组织和村(居)干部行为规范化,增强“为民、务实、清廉”意识,切实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好我县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我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枣业富民”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和我县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村(居)党支部班子和村(居)委会班子、村(居)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居)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干部;本规定的村级组织指村(居)党支部和村(居) ] 委会班子。 第三条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按照县委、县纪委及所在乡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狠抓廉洁自律工作,村(居)党支部书记对本村(居)廉洁村务工作负总责,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村级党组织要开展经常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支部全体党员的政治素质。 第四条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结合本村(居)实际,组织制定实用、实效的村规民约、农村土地承包、农村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及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公务时要严格按制度办事,切实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必须坚持推行民主决策。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出让、出租、发包)、集体资产处置、大额财务支出、土地征用补偿及其分配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经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不得强迫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流转。严格执行“村财乡管村用”制度,对村级财务逐步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六条必须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对财务收支、重大决策、宅基地和扶贫救济物资发放、退耕还林、土地发包、征地补偿及其分配等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得延误公开,不准存在公开内容不实、项目不全、弄虚作假等应付过关现象。要建立村民议事理财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村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违规集体上访。 第七条必须确保农村稳定。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切实抓好本村(居)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工作。“两委”班子或成员不得参与群体性事件,严禁起哄或当幕后策划者与组织者。对本村发生的聚众上访闹事等重大事(案)件要及时到现场处理,了解事实真相后向上级报告,不得拖延不报、压案不报、大事报小或小事报大。 第八条 必须倡导文明健康新风。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制定符合本村(居)实际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村民行为和办事规则。要建立红白理事会,作出符合本村实际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各种红白喜事或婚丧事宜从俭,防止大摆宴席等铺张浪费、变相增加群众负担现象的发生。要组织村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要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切实倡导文明健康之风。 第九条 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花“过头钱”,不办“过头事”,做到不欠过年账,努力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在新农村建设中为民办实事的物质实力。 第十条 必须严格按规矩办事。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班子不得借公务之名超标准发补助;严禁用公款吃喝,村级招待费必须实行“零控制”;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和其它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要做到恪守职责。村(居)干部要坚决执行乡镇及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发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的作用,努力把上级的指示精神、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群众中;要努力做红枣产业发展的带头人,做致富奔小康的模范,做执行政策的表率。 第十二条 要做到勤恳为民。村(居)干部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理念,多关心群众疾苦,心里想着群众,行动上向着群众,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不得对群众的困难和问题漠不关心,推诿拖拉,敷衍塞责。 第十三条 要做到廉洁奉公。村(居)干部要树立“清廉为民”的良好形象。不得违反规定个人承包、发包土地;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和报销话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多拿多占;不得在宅基地审批、救济救灾款物发放等方面优亲厚友;不得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组织村民集体上访;不得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不得借用、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不得开支不记账或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以上规定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村(居)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以上规定的,取消其一切评选先进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通过合法程序罢免职务;是党员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组织处理由所在乡镇党委负责,纪律处分由县纪委、监察局或所在乡镇纪委负责。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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