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加强矿山企业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送达你处,请贵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并于7 月15 前反馈给我办。
中共若羌县委办公室
2008 年7 月 日
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税收征管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现就我县境内矿山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在若羌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应自觉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县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坚决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 二、矿山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法申报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矿山企业在转让矿权、销售不动产之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对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纳税资料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按期核定征收。 五、矿山企业向自治区以外销售原料、初级产品,在区外加工销售所产生的税收,应与若羌县5:5 分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为矿山企业提供勘探、运输、建筑安装等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在若羌县申报纳税。 七、凡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未按本意见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收,或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税务机关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停止办理一切与矿山开采加工相关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