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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信访局关于《若羌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8/9/3 19:40:47〗   〖来源:县委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党办发〔2008〕178 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县信访局关于《若羌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若羌县委办公室若

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7 月11 日



若羌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依据《信访条例》、《党内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若羌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二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对该信访问题负有责任的乡镇、部门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通报批评、告诫谈话、一票否决建议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承办单位或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
(一)群众到县委、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上访,责任单位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及时登记、转送、交办、协调,或者应当履行的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或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交办(转办)单后,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未作出具体答复意见,或本应由相关行政机关或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四)应由责任单位领导接待的上访群众或亲自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不及时认真接待处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深入调查了解,敷衍塞责,不及时化解矛盾,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六)群众到县委、政府机关上访,反映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信访局协调相关部门受理,相关部门责任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众重复访或越级上访的;
(七)行政机关或单位未按时限办结信访事项,且未申请延期,被信访部门发督办函催办的;

(八)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排查不及时,或者压报、迟报、谎报、瞒报信访信息,导致群众上访的;

(九)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搁置、拖延、贻误时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实行告诫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错误,导致矛盾激化,冲击会场或妨碍重要活动行为的;

(二)责任单位将群众劝返后,不按时受理或答复,导致群众重复越级上访的;

(三)群众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领导不按信访部门通知的时限赶赴现场做劝导工作,导致群众冲击、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发生群众去州、赴乌、进京上访,责任单位不按信访部门通知的时限赶赴现场劝返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未采纳改进建议的;

(六)处理信访事项时,办人情案,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转办查处要求上报结果的案件,不认真查处,造成上报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八)违反规定,透露信访人的隐私,将信访内容泄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授意他人压报、隐报、缓报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年内责任单位领导被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第六条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信访局对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一)信访工作网络、制度不健全,未按照信访预警机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不稳定因素进行认真排查、及时上报,贻误最佳处理时机,引发群众到县政府机关或越级大规模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有两次(含两次)以上群众信访件被州级以上信访机关立案查处,且属实的;

(三)对已交办或各单位已排查出的信访隐患,未能及时处理而引发30 人以上大规模越级集体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州、县有关部门明确的处理意见,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交办后不及时落实,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到州、区上访的;

(五)年内责任单位领导被告诫谈话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不予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或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三)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处理而未作处理,袒护包庇、姑息迁就的;

(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贿赂的;

(五)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六)扣压、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篡改信访材料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责任人或主要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报请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二)给予责任人实行告诫谈话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县领导负责告诫谈话;

(三)出现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县信访局充分调查核实后,向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经研究同意后,报县综治委提出“一票否决”建议。

(四)需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处分党员干部的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纪检、组织部门,负责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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