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党办发〔2008〕208 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评价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若羌县委员会办公室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0日
中共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办 公 室 文 件 巴党办发〔2008〕64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有关事项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州委各部门,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为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调查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 公 室 2008年6月27日
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的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下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评价,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在分清被审计对象应负经济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直接性原则。评价事项应是被审计对象职责范围内主管的经济业务,是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是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活动; (二)相关性原则。评价事项应当是与《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相符并经审计核实的事项; (三)重要性原则。评价应当依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重大经济活动、主要违纪违规事实进行,着重围绕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效益、预算执行、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等方面开展; (四)客观性原则。评价应当充分考虑有关事项产生的背景,包括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凡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事项不做评价; (五)效益并重原则。评价应当考虑到经济行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综合分析情况;(六)谨慎性原则。评价的内容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用语适当、具有说服力; (七)实事求是原则。评价既要肯定成绩,还应当实事求是地揭示存在的问题 。 第五条 评价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方法,阐明主要事实时应当有数据分析,反映经济业绩和存在问题的同时,分清被审计对象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审计对象应负经济责任的分析、判断和评价,应把握以下几种界限: (一)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的界限; (二)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 (三)集体决策与个人主张的界限; (四)长远目标与短期行为的界限; (五)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界限; (六)决策失误与管理不力的界限。 第七条 被审计对象经济业绩及所在地区和单位经济发展状况评价: (一)以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或者任期各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为标准,在认定任期目标合理性的同时进行分析: 1、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绩指标高于任期目标的,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完成较好; 2、实际完成主要经济效绩指标接近任期目标的95%以上,可认为任期工作目标基本完成; 3、实际完成的主要经济效绩指标低于任期目标95%的,可认为任期目标未能完成。 (二)以前任实际水平或同期同地区、部门或单位平均水平为标准对经济指标进行可比性分析: 1、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高于前任水平或同期同部门、单位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提高或较好; 2、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前任水平或与同部门、单位平均水平相近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一般; 3、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低于前任水平或同期同部门、单位平均水平的,可认为经济效益下降或较差。 第八条 被审计对象贯彻国家和上级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评价。看是否积极贯彻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制定的文件、规定和办法与上级有无抵触。 第九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评价。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抽查,重点围绕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合法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目标,有无盲目决策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进行评价。 第十条 对被审计对象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要依据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审查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会计资料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评价: (一)下列情况,可认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会计账户设置符合所应使用的会计制度; 2、财务处理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性质不严重,数额较小,并且接受审计建议作了调整; 3、实施必要的可审计程序,会计账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缺漏、误差。 (二)下列情况,可认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会计报表个别事项的编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所应使 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少量缺漏,使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 (三)下列情况,可认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会计报表重要事项的编制不符合会计准则和所应使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存在伪造、变造或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行为,违反承诺,提供虚假的经济事项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评价: (一)未发现财政财务收支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为财政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发现财政财务收支问题较少,且情节轻微,可认为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三)下列情况,可认为财政财务收支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 1、财政财务收支问题较多,违规金额较大; 2、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或无视承诺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和相关材料,阻碍审计检查行为; 3、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截流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行为; 4、在经济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和集体私分公款公物等性质严重的问题; 5、违反规定挪用专项资金及基金的行为; 6、拒不执行以前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综合评价: (一)根据复合性测试的结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认为其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1、内部控制完备率在95%以上; 2、关键控制点没有遗漏; 3、控制制度全部有效执行。 (二)发现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有效: 1、内部控制完备率在90% —95%之间; 2、关键控制点仅有个别遗漏; 3、控制制度只有个别没有严格执行。 (三)下列情况,可认为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无效: 1、内部控制完备率在90%以下; 2、关键控制点有较多遗漏; 3、控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 4、出现重大误差或舞弊,不能及时发现与纠正。 第十四条 在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真实性、 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的同时,还应对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效益差的事项予以揭示并进行具体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认真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评价有异议时,审计小组应认真对待,必要时,审计小组应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评价不服时,可以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审计评价应当作为党委组织部门了解被审计对象有关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干部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承办的经济责任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的其他方面,按《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如有新的要求,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