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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8/9/11 17:42:48〗   〖来源:县委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党办发〔2008〕207 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若羌县委员会办公室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0日


中共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
办 公 室 文 件 


巴党办发〔2008〕63号


★ 关于印发《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州委各部门,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为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 公 室 
2008年6月27日


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审计与审计专项调查并重的原则,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及时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下同)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通过运用审计基本方法,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委托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和《自治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和任免干部等工作需要,认为应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查证的,可以委托审计机关在审计权限范围内实施专项审计调查。 
委托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特定事项包括: 
(一)组织部门考察考核干部期间,群众反映的与被考察考核对象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进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二)领导干部任职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与公示对象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进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三)领导干部任期内或离任时,群众比较集中反映的与其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进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涉嫌经济上违法违纪,对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且需要及时先行审计查证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审计专项查证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较为明确、具体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书面委托为调查立项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在出具专项审计调查委托书的同时,应当将委托查证事项随文告知审计机关,并向审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与查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计划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并纳入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在当年项目计划外,委托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的,经与审计机关协商一致,可在联席会议审定前先行实施,待联席会议召开时予以通报确认。 
  第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如涉及审计机关当年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或专项资金审计项目计划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以将专项审计调查纳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专项资金审计内容,同步组织实施,不再另行设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前,应当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围绕调查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的分工等。 
  第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发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实施审计调查。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主送被调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调查领导干部本人和委托单位。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确定是否要求被调查领导干部写出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需要由其本人写出书面材料的,应在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被调查领导干部,并要求其在调查开始时送交调查组。 
  第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进入现场工作时,可以召开由审计机关负责人主持,委托部门、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和被调查单位相关人员及被调查领导干部参加的审计调查进点见面会,通报调查的相关事宜及应予配合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可以要求被调查单位、被调查领导干部以及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对其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审计人员应将其签署的承诺书作为调查证明材料编入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调查事项和取得调查证明材料应当符合《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实施调查过程中,如发现重要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派出调查组的审计机关报告,并同时与委托部门沟通。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查清委托事项的真实、合法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关联性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止时间; (二)被调查领导干部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结论(包括所调查问题的定性及依据); (四)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领导干部的意见(如涉密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领导干部对审计调查结果有异议的,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在进一步研究、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重要调查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或业务会议)审定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形成并提交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提交的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具有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等的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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