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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党办发〔2007〕140 号关于印发《若羌县村规民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5/7 16:28:57〗   〖来源:县党委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党办发〔2007〕140 号


 
关于印发《若羌县村规民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若羌县村规民约(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村民学习并加以贯彻落实。

 
中共若羌县委办公室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若羌县村规民约(试行)办法


  为推进我县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我县村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村规民约(试行)办法。
  第一章红枣生产管理
  第一条各村广大农户要积极响应并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巩固红枣产业。
  第二条栽植红枣必须严格按照县、乡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科学合理的进行种植。
  第三条农户必须保证承包地内的红枣全部按照技术要求开沟种植,不符合栽植要求的无条件返工,同时要保证成活率达到95%以上。
  第四条严格服从技术人员的管理,认真完成种植、修剪、嫁接、摘心、抹芽、喷水、施肥、涂白等管理工作, 按照技术要求对红枣进行病虫害防治。
  第五条 村民应共同遵守“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对枣树深施有机肥,推进有机肥料机械化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 村民应严格遵守统一采摘时间,同时要提高采摘、保鲜、制干水平。
  第二章红枣采收期安全管理
  第七条在红枣成熟期间,村组组织十户联防队轮班昼夜看护,费用由村民按地亩数均摊,对偷盗红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户主不在或未经户主同意,禁止进入该农户红枣地内。
  第九条未经户主同意,禁止品尝、采摘他人红枣。
  第十条禁止在他人红枣地内放养牲畜或割草。
  第十一条禁止在他人地内偷摘偷食红枣,发现后按市场价处以双倍罚款补偿被盗农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偷摘偷食红枣的,由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禁止在傍晚或夜间携带包装袋出没于红枣地,如发现以偷窃红枣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农户雇用工人捡棉花,要做好监督工作,如发生拾花工偷红枣,除对偷盗者进行处罚外,也要追究雇用农户的责任。
  第十四条全体村民要充分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形成“人人看护红枣,人人受益”的观念,对偷盗红枣者应积极举报,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护林护青
  第十五条乡镇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各村成立护林护青队, 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林木、农作物的保护,护林护青队每天至少巡查2 次以上,严防本辖区内的林木及农作物发生被偷盗、损坏或牲畜啃食等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各农户要管护好自己承包或居住范围内的各种树木(包括红枣、胡杨等),提高成活率。
  第十七条因人为原因破坏或牲畜啃食林木、农作物而引发农民纠纷的,先由各乡(镇)调委会调解解决,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采伐林木需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的林木首先满足村民建房需要,建房户集体按30 棵统一标准提供,檩条每棵按30 元计算,其余按照市场定价。村民所需寿木,村集体提供3 棵树,每棵按60 元计算,砍伐树木一律实行先交钱后核定砍伐。同时,坚持“谁砍伐、谁补种”的原则,并保证树木成活。
  第十九条村民要管理好家禽牲畜,牲畜必须实行圈养,不得进入林带、田地,违者由村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村民如发现有牲畜进地的,应积极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此罚款的50%归举报人所有,农户自己抓住进地牲畜的,罚款全部归农户个人所有。畜禽进地误食打农药后农作物造成伤亡的,农户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放药者必须提前进行告知。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均属集体所有(国有土地除外),农户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非法占用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荒地、林地、草地,除无条件退还外,村委会有权罚款。租赁、转让的承包地,须征得村委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乱建、少批多建、乱占耕地、打围墙、建房超占道路、水沟等,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二十三条村民对承包的土地和房屋在进行有偿流转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程序办理,农户双方私下协议流转一律无效,村委会有权对私下流转承包土地进行收回。农户土地流转,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村集体上报县、乡农经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农业灌溉
  第二十四条各村组所属机井必须由专人看管,如看管者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看管者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进行处罚,并以实际水量追加水费。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外围开荒大户,自行打井解决水源。
  第二十七条农业灌溉用的闸门、护坡若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 日内修复。限期不修复者由水利部门进行罚款。
  第二十八条村民遵守渠水的管理制度,服从村民小组长和村组管水人员的安排,遵守放水时间。如轮到浇水时无故不浇者,在下次供水前不再单独安排放水。
  第二十九条浇灌枣树者,必须进行开沟,如违反者可以不予供水。
  第三十条对村民小组长和村组管水人员大家有权监督,如有以权谋私和违反以上制度者,可以向村委会和乡政府反映,情况严重者可以依法罢免。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村水管规定,未按规定灌溉,浪费水源的,必须接受处罚。如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则加倍罚款。
  第六章民主管理与理财
  第三十二条维护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村里大事或村民普遍关注的问题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自觉履行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职责,主动参加村里组织的各种活动,做到有事请假。
  第三十四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对村组做出的各项决定认为不合实际或违反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不得无理取闹。向上级反映问题时应实事求是,不能胡编乱造,无事生非,损坏集体名誉。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推选出3-5 名在村组有一定威信且懂财务的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村级财务的收支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决定。理财小组要定期向村民代表和村民大会公开村级财务开支的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三十六条村民不得长期拖欠集体资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村集体为农户代交垫的费用,年终结算时,村民要积极上交。对有能力偿还却长期拖欠的农户,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村风民俗
  第三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三十八条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三十九条严禁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禁止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禁止参加邪教组织。
  第 四十 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一条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杂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第四十二条保持村容村貌干净整洁、道路通畅,公共场地不能堆放杂物,房前屋后堆放秸秆,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用地,对道路和公共场地上散落的杂物要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不准在道路上堆放石头、沙子、肥料,不准开挖道路、乱填水沟,如有违反者,限期搬走修好。
  第四十四条不许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积粪土、摆摊设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四十五条 对村里的公共设施全体村民都要保护好,谁损坏谁修 
复。 
  第四十六条 村民必须积极参加渠道清淤、道路修复、防洪抢险、 
公共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每年年初计划确定义务工的总数量,进行公布,各村农户按人口数和承包地亩数确定义务工总数量。
  第四十七条义务工统一由村民小组长或指定村干部专人负责,实行定量用工,分别派工,统一汇总核算,并定期公布。义务工男15个,女10 个。部分老同志经村集体研究给予人头减免,在职村干部全免。
  第八章社会治安
  第四十八条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九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 五十 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一条严禁村民赌博。村里开设的棋牌室仅供村民休闲娱乐,如有赌博现象,坚决依法取缔。对参与赌博的村民要严厉打击。
  第五十二条外来人员在本村落户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若发现则严厉惩处当事人。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九章文明新风
  第五十五条勤俭持家劳动致富,积极参加县、乡举办的各类科技培训,学习掌握一技之长,搞好种植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做科技致富的带头人,带动一方经济发展。
  第五十六条各村广大农民应积极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八条倡导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五十九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政策生育或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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