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示。将考核结果在本村组公示7 天后,对农村“三老”人员的考核结果及考核不合格农村“三老”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上报县委组织部。农村“三老”人员对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以向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申请复核和申诉。 3、审批。县委组织部集体研究乡镇党委上报的农村“三老”人员考核情况,对乡镇党委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六、责任追究 1、在上报新增、去世、取消农村“三老”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把关,不得擅自改变界定范围,也不能放宽标准,扩大享受范围。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谁出现的问题追究谁的责任。 2、对未按规定落实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待遇,以各种理由挪用或不解决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助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农村“三老”人员在生活、工作中,出现不符合身份的言行,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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