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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贯彻新党发〔2008〕6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10/8 19:32:32〗   〖来源:县委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党办发〔2008〕227 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自治州贯彻新党发〔2008〕6 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若羌县委办公室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 年10 月6 日


自治州贯彻新党发〔2008〕6 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新党发〔2008〕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建设“地大势强、富饶秀美、平安和谐”的巴州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基本要求
1、坚持服从服务于自治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中,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
2、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探索有效途径,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富有实际成效。
3、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和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综合治理。
4、坚持从自治州实际出发,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不断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工作目标
  到2012 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各族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深入扎实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1、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
2、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讲廉政党课。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十分之一。坚持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
3、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增强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在反分裂斗争中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以及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自觉性。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力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
  (二)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1、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自治州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安排。
2、坚持组织开展好每年7 月的“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综合运用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传统教育方式与现代教育方式、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反腐倡廉宣传工作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的优势,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节目,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健全网络评论队伍,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引导。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廉政文化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挖掘各民族优秀文化资源,打造廉政文化品牌。创新廉政文化的内容和形式,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三、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1、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州、县市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健全全委会、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推行州、县市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2、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任期制暂行条例》,配合自治区开展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健全党内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推行党务公开。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基层党组织直接选举试点工作。
3、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州、县市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逐步实行廉政档案的计算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规范。
  (二)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全面贯彻自治区《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查处违纪案件中的组织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工作的具体制度;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和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等相互移送案件工作。
  (三)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
按照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和农村基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每年下发贯彻落实当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工意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落实到每个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战略决策、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提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把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大团结作为第一位的政治标准和纪律要求,加强监督。
2、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围绕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联合检查办法,健全工作机制,促进重点项目建设。
3、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把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作为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4、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
5、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6、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力配合做好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巴州的巡视工作。对巡视组反馈的意见,逐条梳理,深入剖析,制定方案,认真整改。
7、开展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办法和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办法。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干部提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继续推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度,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重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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