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安监字[2008]22号
全县各单位、各矿山企业: 长期以来,我县绝大多数非煤矿山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为若羌县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县矿业开发向纵深推进,各类矿业开发企业在逐年增多,部分矿业公司主要领导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思想松懈麻痹等。如若羌县永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矿山修路过程中就发生了“6.25”机械翻车致1人死亡事故。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6月25日,祁长寿(即死者)和赵隆升分别驾驶挖掘机和装载机,在若羌县铁木里克乡境内为若羌县永探矿业公司修筑公路,约在当日上午10时10分,装载机驾驶员赵隆升停车休息吸烟,而此时挖掘机驾驶员祈长寿(死者)提出要开装载机端几斗,并上装载机操作,约半支烟的功夫,在距离矿区约50 公里的修路作业现场装载机滚下路基四轮朝天。后经法医鉴定:祁长寿,男,蒙古族,1979年5 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是青海乐都县共和乡洒龙村55号附1号,因呼吸循环衰竭当即死亡。 二、永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1、发生事故后,公司不积极汇报,未严格按照《生产 安全事故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向若羌县安监局报告;并将死者尸体置之一边,不及时处置善后事宜,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恶化了管理者与工人之间关系,使事态不断升级,并出现了群体性上访的苗头。 2、永探矿业公司与施工服务方合同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作业施工安全管理与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发生事故后推诿、搪塞,法律关系不明晰。 3、现场管理秩序混乱,对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监管不严,开挖掘机的操作工自行随意调换岗位驾驶装载机,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人员死亡、车辆损坏,现场监管和指挥不力,岗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不落实。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规范,甲乙双方安全责任与职权不清;作业施工现场安管人员工作缺位,对租赁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工把关不严,无证上岗。 5、没有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定期向县安监局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报告和相关信息。 三、对若羌县永探矿业公司处理情况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之规定,拟对若羌县永探矿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影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若羌县永探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39条之规定,拟对若羌县永探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要求永探矿业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若羌县安监局下发安全生产责令改正指令书规定的整改内容及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向县安监局报告。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事故赔偿责任。 四、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若羌县永探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的“6.25”机械翻车致人死亡事故,是若羌县矿业开发首列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影响到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同时也暴露出我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着问题和漏洞,对此,全县各矿山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切实做好矿山各项生产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矿山生产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若羌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安监部门关于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部署,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各非煤矿山、砖瓦砂石矿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在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特别要注意金属和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实现机械通风、露天开采矿山应实现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砖瓦砂石矿应实现设施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齐全和使用,尾矿库企业要排除危库、险库。 (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要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自查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4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四)砖瓦砂石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 采场是否按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3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4深凹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5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是否设防护罩或栅栏,入料口 6是否设操作平台和栅栏。 6、电气设备各种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和使用。 7、油料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消防法》及其相关的 配套法规要求。 (五)加强信息上报和经验总结 各矿山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上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深入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渣治理,及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信息和工作进度情况。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结合实际提出对策和建议,做到月有隐患治理整改小结,季度有企业隐患治理分析统计报告。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认真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进一步推动“隐患治理年”关于矿山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矿山生产企业务必于8月10日前将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安排部署情况、事故预防措施报送若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7103122 联系人:钟祥银 电子邮箱:ruoqianganjianju@163.com
若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