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办发〔2008〕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现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监察局 建设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114号)转发你们,请各乡镇、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通知要求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有关报表、自查自纠材料(单位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县房改办。 联系人:高 田联系电话:7102723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转发州监察局 建设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4号)和自治州《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巴党办〔2008〕68号)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房改政策规定,以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认真清理纠正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通过规范和清理纠正,切实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基本保障问题,推动全州集资建房工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清理范围 (一)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二)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三)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四)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五)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 房改政策的; (六)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八)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九)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十)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 (十一)经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规范清理方式 (一)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按照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州房改部门会同州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二)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隐瞒不报、查而不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五)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由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成本价补足差价;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六)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可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8月31日结束。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新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报有关资料,并将汇总材料、相关资料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于8月31日前,按工作程序的要求,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从2008年9月1日开始至10月底完成。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在全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单位集资建房方式、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建设成本、退房和补交房价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县市和单位,组成联合工作检查组进行重点督导和清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总结。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州规范清理情况于12月10日前汇总和总结,并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 1、州直各单位要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并将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七天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纪检组长(书记)签字盖章后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州直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送州房改办进行审核,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办理退房及补交房款手续。 3、州直各单位依照房改办核算的住房补交金额,由各单位统一收取后上交州级财政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州直各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县市要按照新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要求,成立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工作步骤和工作程序,负责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清理纠正工作,并对《表二》进行汇总,填报《县市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三)》,并将《表三》和各县市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中,州建设局要加强对各县市清房工作的督查。 6、州直各单位要将填报的《表一》、《表二》和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地厅级干部填报的《表一》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自治区监察厅备案。 8、各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干部群众做好表率,把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具体行动,保证自治州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党政一把手是这次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规范清理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组织专门人员,周密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清房工作,如实填报,不漏一人。 (三)加强教育,搞好宣传。在规范清理集资建房中,各县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澄清模糊认识,消除在住房上的攀比思想,提高纠正问题的自觉性,理解、支持和配合规范清理工作,推动规范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环节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在自查自纠中如实填报并纠正的人员,一律不予处理;凡不如实填报,经调查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情节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认真调查,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转发州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7〕61号)及《关于转发州建设局自治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29号)精神,建设(房改)部门要重点规范对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发改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重点规范对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集资建房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加大集资建房源头管理力度。 (六)加强清缴资金管理。清理集资建房的补交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额上缴财政。各级财政应设立清缴资金财政专户并对外公布,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截留挪用。 举报电话:2014278(州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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