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安字[2008]1号
若羌县2008 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通知》(巴安监危化字[2007]36号)文件精神,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 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若羌县2008年度烟花爆竹监管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若羌县委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部门齐抓共管,保证我县烟花爆竹在春节期间经营、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确保全县各族群众欢度一个平安和谐、欢乐祥和的春 节。 二、召开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动员会,抓好个环节管理工作 2008年1月3日,安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专门召开了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动员会,组织学习了《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通知》(巴安监危化字[2007]36号)文件精神,就网点的规划布局、如何抓好监管工作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并成立由钟祥银具体负责的工作小组,落实烟花爆竹各项管理工作。 (一)网点的规划布局 结合州上下达的指标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初步决定在瓦石峡乡、吾塔木乡、铁干里克乡各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1个;在城区范围设零售点4个,其中季节性临时零售点3个,长期点1个。 (二)行政许可审批及发证工作 1、县安监局对有意向的网点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受理各网点的申请,并最终进行审批和下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2、所有确立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持有若羌县公安局消防部门(治安大队)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长期零售点还必须按照要求做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向安监局备案。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春节季节性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0天。 (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保管燃放常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应在安监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店,严禁离店经营。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 平方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公交车站、居民住宅集中聚集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加气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高压线变压器等危险设施保持200 米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相邻的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4、零售场所建筑应当符合消防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同时在明显处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5、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存储风险抵押金和交纳雇主责任险的凭证、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有效证件和相应资产证明。 三、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巴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资格证书。 1、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按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表》和《烟花爆竹负责人、从业人员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于2008年1月4日前上报县安委办,以便统一参加巴州组织的安全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联系人:钟祥银。联系电话:7102481或2639778。 2、零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08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含春节期间季节性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单位)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为3—5万元,并按照规定存入若羌县胜利路农村信用联社(县文化宫对面)若羌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及时将缴款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送县安监局验收并存档备案。春节期间季节性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单位,在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结束后,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安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将风险抵押金及时足额返还。 (二)雇主责任险制度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伤亡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县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实施雇主责任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了便于服务、结算和监管工作,由中华巴州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统一承担雇主责任险保险业务。 五、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要求及相关部门监管任务 切实加大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整顿和打击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保证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下列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1) 经营属于烟花爆竹所有A级产品、升空类(含无轴旋转类)、属于B、C级摩擦类、烟雾类、属于B级的手持吐珠类产品和摔炮、拉炮、砸炮、擦炮、月旅行、双响、六十珠以上(含六十珠)彩珠筒等禁销产品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 (2) 购进的烟花爆竹无自治区安监局检封签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及擅自购进非法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3)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4) 转让、冒用、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无证经营、违规进货、超量储存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扣许可证。 2、严格购销渠道,减少路途和中间环节,确保安全生产。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购销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明确批发企业配送、回收、代储等事项; (2)属于A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由公安部门批准的燃放单位燃放,A级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燃放单位从公安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购进; (3)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单位应从州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21团花炮厂购进烟花爆竹,不得从州外生产经营单位购进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季节性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单位应从州内三个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不得从生产企业或州外生产经营单位购进烟花爆竹; (4)长期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存量不得超过30个自然箱的成品,春节期间季节性临时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存量不得超过15个自然箱的成品。 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烟花爆竹行业风险抵押金和雇主责任险制度,严格许可证审批条件,全面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4、县公安(治安、消防)部门严格烟花爆竹凭证运输制度,依法查处无证运输和不符合运输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在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对无证非法运输的,要依法查处,防止一证多运。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不得超载,必须挂有危险物品标志,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有防火罩、并有专职押运员。对各销售网点严格进行消防验收,严格消防准入条件。 5、县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国标要求,严厉查处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产品。 6、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打击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7、县广电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制作《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小知识》,在节前及节中期间利用若羌新闻时间进行专题播放。 8、县公安局各基层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各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打击查处工作,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实施全面管理。 附件:若羌县烟花爆竹非法经营举报奖励制度。
若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若羌县打击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举报奖励监督卡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 号)》(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任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都必须取得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保证经营期间的安全。有关法规如下: 《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