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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若羌县2007年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7/6/14 13:17:14〗   〖来源:建设局〗   〖点击次数:

若抗安领发[2007]1号


关于印发《若羌县2007年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州2007年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抗安领[2007]2号),为进一步加强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抗震安居住房建设质量,现将《若羌县2007年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若羌县2007年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若羌县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若羌县2007年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年”活动的通知》(新抗安领[2007]1号)和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州2007年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抗安领[2007]04号)要求,2007年是自治区确定开展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年”活动的第一年,也是我县深入推进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关键一年。为扎实做好今年我县“质量年”活动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全面动员和引导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年活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质量意识,完善质量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监督,加大质量培训,切实解决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着力消除农村建房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全面提升抗震安居工程的整体质量,努力使100%的抗震安居住房符合质量标准,达到抗震要求,确保各族人民群众住上安全房放心房。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质量意识。
  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认真落实全国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和各级干部群众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工程质量作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第一要务,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年”活动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上来。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思想,继续实行“一把手工程一把手抓”,以“不建一间不抗震的房屋”为目标,坚决纠正重数量进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好“质量年”活动,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监管,确保“质量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解决突出问题,强化质量要求
  根据我县抗震安居工程“回头看”和日常检查情况,今年,我县要重点、集中解决以下较为突出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通病:一是无图施工或不按图施工、随意变更设计施工图;二是基础挖深不达标,卵石基础摆放不规范;三是窗间墙尺寸偏小,门窗尺寸偏大,女儿墙和烟囱过高;四是圈梁、构造柱箍筋间距过大,没有弯钩,与墙体没有拉接;构造柱纵筋顶部没有弯折、没有锚入圈梁;五是施工中偷式减料,砌筑砂浆强度低,标号达不到设计要求;六是墙体砌筑中随意留置马牙槎,未采用踏步槎;七是使用预制空心板;八是使用无资质的农村施工“游击队”和未经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不按抗震设防要求修建房屋。以上存在的八个方面的突出质量问题,要在今后抗震安居住房建设中采取积极措施,坚决予以杜绝,禁止再发生类似问题,确保抗震安居住房严格按设计、按规范施工。禁止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砖、水泥、钢筋、木料等建筑材料进入农村抗震安居住房建设现场,不准用于工程建设。抗震安居工程中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对于存在工程隐患、达不到抗震要求的房屋,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无法纠正的必须拆除重建。既不符合标准又不采取措施的非抗震房屋绝不允许列入抗震安居工程中,滥于充数,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和各类资金补助不予办理房屋产权。
  (三)加强质量技术培训,严把人员关。
  抗震安居工程,群众参与面大,质量要求必须严格。各乡镇要按照自治州“三级培训”计划要求,在州、县两级村镇建设管理培训的基础上各乡镇要进一步组织乡、村干部、村镇工匠及建房户的技术培训,力争使100%的乡、村干部成为懂建筑规范、会质量管理的骨干力量;100%的农村工匠具备看图施工能力,熟悉掌握抗震知识;100%的建房群众受到抗震教育,懂得基本抗震要求。同时,各乡镇要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为农村新建和改造、加固住房提供技术服务和现场指导。禁止未参加各级培训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各乡镇建立农村工匠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今后,农村所有建房必须由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或者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不得自行组织建设,禁止无证队伍和人员从事抗震安居住房建设。
  (四)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监管职能。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的要求,认真查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一查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二查监督人员、监督检查是否到位;三是监督责任、技术指导是否到人。要严格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层层进行质量把关,保证乡镇有人监督质量、村村有人负责质量。进一步完善县、乡镇和村三级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竣工验收、质量督查、质量通报、质量曝光等制度,保证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责任到位。有条件的乡镇、村在集中建设居民点要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各乡镇负责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要深入到每个村庄、每个居民点进行监督检查,做到“质量监管一户不漏、现场监管环节一个不漏”。加强建房档案记录工作,严格“一户一档”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房屋建设过程和成果。要以在农村发放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工作为契机,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回头看”,再次做好农村住房抗震鉴定和质量验收、认定工作。对达不到抗震要求的住房,约不允许违规发放产权证。
  (五)加强建前管理,提高抗震房屋设计水平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认真做好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规划选址定位放线关。将设计多种户型和结构的农牧民抗震住房,免费发放,供建房户选用,严把建房照图施工关,严禁建房户无图施工现象存在。
  (六)强化施工管理,严查质量责任。
  各乡镇要加大对施工队伍和农村工匠承担抗震安居住房集中或分散建设任务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施工企业偷工减料、非法转包等行为。对于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的,要吊销施工队伍资质证书和农村工匠从业资格,坚决清出抗震安居建筑市场。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房屋,其整改返工或重建费用,由施工队伍(工匠)、质量监督人员按责任比例承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要给予相关人员政纪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存在渎职行为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加强宣传监管,大力营造“质量年”活动氛围。
  全县要广泛深入动员、引导和鼓励各族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抗震安居工程重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要紧紧围绕以消除质量通病为主题,大力开展“质量年”活动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形式,全面普及质量知识,营造宣传声势,使宣传工作深入乡村、深入群众、深入施工队伍和建筑工匠,营造人人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社会氛围。建立乡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月报”制度,自5月起,各乡镇抗震安居办公室每月将工程质量情况与抗震安居工程进度情况一并上报县抗震安居办公室,县抗震安居办公室汇总后一并上报州抗震安居办公室;同时,设立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电话:7102724、7102215,受理、处置城乡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反映问题,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工作计划和任务
  (一)县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制定“质量年”活动计划和方案,上报州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备案并下发至各乡镇。
  (二)各乡镇按照“质量年”活动要求认真开展自检自查,找出薄弱环节,认真落实整改。
  (三)6-7月县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开展“质量年”活动专项督查,组织召开“质量年”观摩会。对“质量年”活动进行第一次专题通报,并将通报结果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州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8-10月县城乡抗震安居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开展“质量年”活动进行不定期督查和复查,对“质量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年”活动情况进行第二次专题通报,并将通报结果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州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11-12月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质量年”活动现场会,对“质量年”活动情况进行第三次专题通报(检查验收结果)。各乡镇总结“质量年”活动成效、经验和问题,并将工作总结及评选确定的先进乡镇、单位和个人先进材料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考核责任
  (一)各乡镇“一把手”是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管理尤其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质量管理工作负全责,在“质量年”活动中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二)对于在“质量年”活动中成绩突出,质量控制措施得力,积极探索积累好经验、好办法的乡镇、村将予以全县通报表彰,并上报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表彰;对于质量问题较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将抗震安居工程任务及工程建设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得评为抗震安居工程先进乡镇,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评比、评选其他优秀或先进资格。并根据工程建设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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