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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自治州建设用地管理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8/9/9 18:55:08〗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政办发〔2008〕13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现将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自治州建设用地管理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意见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关于加强自治州建设用地管理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意见 
(州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 号)精神,规范自治州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农用土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分拆批地、未批先用。 
  (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防止土地闲置和开发商囤积或圈占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管理水平。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拟出让的土地,要在理顺土地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按“净地”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对未交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不含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地价评估结果,抵押金额不得高于扣除土地增值税、预留评估价值20%的风险金后的剩余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地面附着物时,土地随之抵押,不得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享受自治区优惠政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的80%以上,地面附着物价值与抵押贷款额度相当,并按规定补缴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按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四)加强对土地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各县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五)加大违法批地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做好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 
  (一)全面清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组织开展清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专项行动,对1999 年以来已供应土地达到法定闲置标准的闲置土地的位置、数量、用途、结构以及未按期开竣工、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对2002 年以来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特别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对照出让(划拨)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同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掌握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建立健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高效管理机制,不断加强建设用地利用率、产出率和持续保障的控制能力。 
  (二)加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整顿力度。 
  1、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达到法定闲置标准的闲置土地,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闲置1 年以上、不满2 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 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未按期开工且不满1 年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用地者抓紧开工,与其签订限期开工协议,原则上应在3 个月内开工。因推迟交地、规划变动、项目审批等政府原因直接造成土地不能动工开发建设致使闲置的,当地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迟应在1 年内解决土地闲置问题。
  2、加强闲置土地管理。闲置土地在未依法完成处置前不得转让、入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抵押登记。对列入闲置土地名单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闲置土地未依法完成处置前限制其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竞买土地。
  3、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延期开发协议,并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收取履约保证金,延长竣工期限,限期追加投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 年。延期时限到期后,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责令限期整改,最长不得超过1 年。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依法收回核减土地。因地块内建筑物布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面积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原土地出让(划拨)合同未约定开工、竣工期限的,一般项目开工期为出让(划拨)合同生效后半年,竣工期以规划建设完成期为准。土地出让(划拨)合同中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约定的,按初步设计文件(或立项文件)及规划许可证的记载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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