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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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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9/8 17:31:24〗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
若政发〔2008 〕14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税收征管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现就我县境内矿山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在若羌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应自觉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县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坚决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 二、矿山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法申报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矿山企业在转让矿权、销售不动产之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应纳税额。 五、矿山企业向若羌县以外、自治区内销售原料、初级产品,在县外加工增值销售所产生的税收,按自治区相关办法执行。向自治区以外销售原料、初级产品,在区外加工销售所产生的税收,应与若羌县5:5 分成。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与矿山企业商定。 六、为矿山企业提供勘探、运输、建筑安装等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在若羌县申报纳税。 七、凡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未按本意见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税收,或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税务机关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停止办理一切与矿山开采加工相关的手续。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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