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办发〔2008〕142 号
罗布泊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罗布泊北山区域矿业加工企业对外销售矿产品的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矿石产品销售继续按《关于加强罗布泊北山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若政办发〔2008〕123 号)要求执行。 二、当前同意对铁矿石、铁精粉类之外的矿产品,如铜精粉等,可以销售至县外,但你镇必须严格做好外销数量的统计汇总工作,按月将汇总情况分送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以利于相关部门依法规范相关税费,并为我县有效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08〕29 号)的规定创造基础条件。 三、未经加工的各类矿石不得对外销售。
二 00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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