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办发〔2008〕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友 现将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若羌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若羌县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方案 (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08 年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禁毒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意义和任务 社区戒毒是《禁毒法》在总结我国部分地区多年来戒毒帮教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的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新的戒毒康复措施。为了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规范戒毒工作,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为积极探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成功模式,根据自治州禁毒委员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禁毒工作实际,确定若羌镇为我县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试点单位。 二、工作方法和措施 社区戒毒工作由若羌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组建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戒毒人员所在单位的代表组成的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1、确定专人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戒毒措施;2、负责摸清本辖区内吸食毒品人员的数量,建立规范档案,并同吸毒人员签订《戒毒责任书》;3、严密监控,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严重违反戒毒协议或者在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4、负责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确定1名戒毒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工作人员;5、负责选派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或者禁毒志愿者担任戒毒专职人员;6、负责吸纳禁毒志愿者参加社区戒毒工作;7、对有女性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确保至少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8、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社区戒毒工作并向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9、协助辖区派出所做好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由辖区派出所按照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规定,每3个月对辖区吸毒人员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和通报。 (二)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期限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的;4、七十周岁以上的;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社区戒毒期限:《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 (三)社区戒毒执行地点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四)社区戒毒监护方式 试点乡镇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1、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4、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5、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五)社区戒毒人员义务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7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到;2、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3、定期接受检测;4、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地点。 (六)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和单位义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戒毒工作;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中止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社区戒毒地点的变更 戒毒人员提出变更戒毒地点请求的,社区戒毒现执行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同意的,办理向接收地公安机关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移交手续。 (八)社区戒毒期限的变更 社区戒毒的时间自社区戒毒人员到试点乡镇人民政府报到之日起计算。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的地点,符合社区戒毒协议各项规定的,社区戒毒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九)社区强制戒毒决定的作出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3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30天的。 (十)社区戒毒的解除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试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十一)责任追究 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导致多人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2、对戒毒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3、有其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戒毒方式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禁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阶段性戒除毒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实责。试点单位要及时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项工作职责,专题研究、专门部署落实试点工作措施。县禁毒办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探索建立面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服务性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发挥作用,落实责任。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解决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我县社区禁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