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行临时市场管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掌握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六、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七、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完善若羌县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 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按照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意见要求,加强和管理区级和县级储备粮。 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终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县人民政府粮食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蓎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与区内、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2、建立稳定的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提前确定加工能力强、设备好、质量稳定、运行正常的企业,指定为应急粮食加工企业。 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提前委托商场、超市、粮油专卖店等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备体系, 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顺畅。 (三)培训演练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本预案的各项应急规定,使全社会知晓应急常识。要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检验我县粮食应急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应急反映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八、后期处理 (一)评估和改进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应急费用清算 应急终止后,县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县财政局要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工商局、农业局、交通局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有关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运输以及恢复粮食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和经济补偿,并及时兑付。 (三)应急能力恢复 应急终止后,按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规模,及时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必要的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加工、销售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不合格品代替合格品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