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办发〔2008〕43 号
关于转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因公到乌鲁木齐市出差定点住宿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现将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因公到乌鲁木齐市出差定点住宿的通知》(巴政办〔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节约财政开支,有效发挥州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的作用,现就因公到乌鲁木齐市出差定点住宿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和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到乌鲁木齐市出差(参加会议由会议安排食宿的除外),定点住宿州人民政府驻乌办事处管理的巴州大酒店、巴音酒店。巴州大酒店和巴音酒店确实无法住宿的,由驻乌办事处出具外住联络单,并按出差住宿标准给予联系入住其它宾馆。不按规定住宿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州财政局与驻乌办事处签订定点住宿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收费标准:旺季(每年4月25日至10月25日)按《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执行;淡季(每年10月26日至次年4月24日)参考乌市宾馆饭店客房门市价适当下浮。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入住定点宾馆、不执行协议的,核减其单位公用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到乌市出差入住巴州大酒店和巴音酒店报销差旅费时,每人每天增加24元交通补助费(带车出差的除外)。 四、驻乌办事处要加强管理,改善巴州大酒店和巴音酒店接待设施和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全力以赴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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