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办纪要〔2007〕8 号
关于乌尊硝钾盐开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7 年9 月14 日,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政法委书记汪江华主持召开了县人民政府2007 年第10 次常务会议。会议就乌尊硝钾盐开发中涉及的草场补偿、土地租赁和牧民赔偿、就业安置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原则同意草场赔偿、牧民经济赔偿和牧民就业安置三项协议内容,并就协议中细节进行了明确。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草场补偿问题 原则同意县畜牧局与农二师36 团就草场赔偿问题所签定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乌尊硝钾盐开发所占用的2250 亩草场在每亩50 元的基数上按照5 倍的标准进行补偿,农二师36 团需一次性向我县交纳草场补偿费55 万元。所占用草场边界一定要确定清楚,避免边界纠纷。 二、关于牧民经济赔偿及就业问题 (一)牧民经济赔偿 原则同意县畜牧局与牧民签定的草场经济补偿协议。一次性向2 户牧民补偿经济损失各2 万元。依吞布拉克镇要配合县畜牧局做好牧民的安抚解释工作,确保牧民生产生活安定。 (二)牧民就业问题 牧民就业安置协议由县法制办公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助审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依吞布拉克镇反馈修改意见后,由依吞布拉克镇与农二师36 团签定就业安置协议,再由牧民与农二师36 团具体签定劳务用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是国家劳动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就业安置协议中必须明确:农二师36 团必须在乌尊硝钾盐开发中安排2 名牧民就业名额,安置就业的牧民未到退休年龄不得随意辞退。农二师36 团必须在盐田开工建设起1 月内安排牧民就业,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已安置就业的牧民如中途自愿辞职,农二师36 团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辞职牧民给予经济补偿,或由辞职牧民指定人员顶替。 三、关于土地收益问题 会议同意以租赁形式提供乌尊硝钾盐开发需用土地。土地租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必须以规范合同文本的形式加以明确。农二师36 团乌尊硝和米兰洼地钾盐开发所需各项土地使用手续必须同时办理。 四、以上工作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江波同志全面负责。 参加会议人员:汪江华、江波、刘友番、张冀、热西提·吾斯曼、张俊杰、唐明君、肖勇。 列席会议人员:夏扎旦木·扎依提、阿不都热依木·阿西木、袁昌福、冯斌、王玮、梁启文。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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