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立案人员对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立案人员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以下材料是否齐全: (1)行政复议申请书(视当事人的人数确定具体份数;口头申请的由办案人员制作笔录); (2)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除外; (3)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理委托书; (4)其他相关材料及证据。 (三)立案人员对复议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3)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是否属于本级政府受理范围; (5)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对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立案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笔录制成后,应当经申请人审核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五)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两日内,应将简要案情和申请复议要求、理由及是否立案的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移送办案人员。 (六)立案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经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七)立案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经批准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向有权受理机关发送“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八)立案人员应当从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向申请人送达的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 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 (九)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时,应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