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7项 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权限内执业医师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 3、医疗机构变更和注销的登记; 依据: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4、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5、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依据: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7、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