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广播电视局:5项 1、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28号令)第十五条 2、权限内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频道、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28号令)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 3、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 依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 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依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5、特殊情况下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 依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