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若羌县民政局 负责人:艾尼玩·阿不力孜 撰稿人:张忠敏 联系电话:(0996)7102484 传真:(0996)7101713 电子邮箱:rqxmzj@163.com 地址:巴州若羌县团结路 邮编:841800 一、主要职责:制定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若羌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管理办法,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指导监督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革命伤残人员和革命烈士的评定和申报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若羌县救灾救济工作,接受、管理和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拟定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和城乡困难户的救济标准、办法;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拟定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指导乡镇制定保障标准、落实低保政策;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组织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及办法,指导和推进社区建设;负责全县婚姻、收养登记及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制定若羌县行政区域规划,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与县毗邻省、地、县边界的勘定及县域内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呈报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老龄工作,研究拟定若羌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理顺建全老龄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完善城乡老年服务功能;拟定和实施全县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组织社会福利募捐活动;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县民政局设正职领导1名,副职2名。局长:艾尼玩·阿不力孜,副局长:曹永芳,老龄办主任:李占宏。 各股办职责为 1、办公室 协调局领导处理政务;综合协调机关各股室的工作,负责会议筹备、会议记录,起草各种综合性文件;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处理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接待及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拨付民政经费,指导乡镇民政所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领导汇报民政经费的收支、结存情况;负责局机关单位的组织、编制、工资、人事、职改、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等业务;做好局机关事务、后勤保障、职工教育管理等工作。 2、救灾救济股 研究拟定有关救灾救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深入灾区调查研究,落实灾情、荒情,熟悉掌握灾区、贫困地区特困户生产生活情况;负责春夏荒群众生活安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负责捐助物资的接收、发放工作;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好调研工作。 3、优抚安置股 贯彻执行国家优抚安置的有关部门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和优待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统筹、兑现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承办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为优抚对象办实事,总结推广优抚先进经验;管理烈士陵园;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后评残材料的审核、申报;负责县双拥领导组,县政府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组日常工作。 4、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股(婚姻登记办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登记的有关业务,整理装订婚姻档案;负责儿童收养登记涉外收养的有关业务;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乡镇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5、社会福利股 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乡镇建立和发展社会化福利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组织社会福利彩票的调运、销售,为社会福利事业募集资金。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督促检查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申报、核实、审批和兑现工作。 7、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股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指导全县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8、民间组织管理股 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会团体的日常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和社团的违法行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和日常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9、老龄办 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高全县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定实施办法,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老龄事业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10、地名区划办 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划分和地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县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及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村级以上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乡、村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法规化建设,规范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城镇路标、门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档案管理及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及各类标准地名图、政区图;负责全县、乡(镇)、村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县辖乡(镇)、村之间行政界线争议。 三、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目录 1、权限内成立社团的审批 2、权限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 3、权限内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4、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5、权限内修改社会团体章程的核准 6、权限内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核准 7、权限内建设骨灰堂和殡仪服务场所的审核 8、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 9、权限内地名的审核 办事项目规程 (一)权限内成立社团的审批 1、办理事项名称:权限内成立社团的审批 2、办事依据: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3、申办对象:社会团体 4、办理、审批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经费,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经费;(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的决定;不予批准,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6、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7、申请书格式:(有) 8、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文件,收费为90元。 9、承办机构及电话:若羌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电话:(0996)7104024 (二)权限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 1、办理事项名称:权限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 2、办事依据: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申办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 4、办理、审批条件:(1)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业务活动相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5、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6、需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任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7、申请书格式:(有) 8、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收费为90元。 9、承办机构及电话:若羌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电话:(0996)7104024 (三)权限内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1、办理事项名称:权限内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2、办事依据: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申办对象:社会团体 4、办理、审批条件:社团改变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它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时,交回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5、办理时限: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6、需提交的材料: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3)其它相关文件、材料。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3)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理债权完结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