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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来源:若羌县审计局〗   〖点击次数:〗   〖文字:  

单    位:若羌县审计局
负 责 人:王彩霞
撰 稿 人:郭勇
联系电话:0996-7100772
传    真:0996-7102825
电子信箱:rqsjju123@163.com
邮    编:841800
一、审计局简介
若羌县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3月,属双重管理体制,即业务上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其他方面对县人民政府负责。成立之初核定编制5人,机构改革期间期间核定编制10名,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5名。截止目前,县审计局共有人员12人,局长:王彩霞,党支部书记:阿里甫·肉孜。行政监督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2、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并向县人大常委会做审计工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14、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我县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为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5、对我县提拨、调动和退休离职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16、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局领导人员名单:
局长:王彩霞,主持全局各项工作。办公室电话:7102825
支部书记、副局长:阿里甫·肉孜。主管党支部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办公室电话:7100772
副局长:沙地克.托乎提,协助局长开展工作,分管党支部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审计业务工作。办公室电话:7100772
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陈志忠,协助科长开展工作,分管局办公室和经济责任审计科的各项工作。办公室电话:7100772
下设科室:经济责任审计科
职责:(1)负责全县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单位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2)总结、研究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到有关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3)负责处理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4)负责办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5)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电话:7100772
四、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名称:国家审计监督
办理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五、公开承诺、办事纪律及监督规定
(一)公开承诺内容:
1、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2、不参与被审计单位和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规定;
3、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6、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提前三日内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和权利。
(二)办事纪律:
1、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审计组长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2、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和用公款支付的旅游、营业性歌舞。
3、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以及各种名义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等。
4、不准因私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计算机等办公用品和机动车辆。确因审计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可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协商临时借用并及时归还。
5、不准因私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6、审计期间不准利用职权为社会组织介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审计业务或直接参与其审计,从中收取劳务费和收费分成等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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