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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林业局
〖来源:若羌县林业局〗   〖点击次数:〗   〖文字:  

  一、服务承诺书
  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求真务实,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秉公执法,使林业工作更好地为若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特向社会和若羌各族人民作出承诺。
  (一)社行政务公开。在办公场所醒目处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及收费标准、实行规范化服务。
  (二)提高办事效率。办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凡是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紧急事项加班办,特殊事项跟踪办,杜绝推诿、拖拉现象。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 贿。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加强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五)加大查处力度。对办事拖拉、工作粗暴、作风霸道,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快处理。
  (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在办公楼内设政务公开栏和公示栏,张贴局领导班子成员象片,公开林业局及所属各站(所)职责及办事流程图。
  2、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的各项规定。
  3、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项目,各执行站(所)要将罚款项目、事由、依据及执行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执行情况。
  4、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各种捐款、集资项目的收取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上缴情况。
  5、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接待群众耐心热情,办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6、求真务实,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服务,方便群众,促进若羌经济发展。
  投诉电子邮箱:rqxlyj2008@163.com  
  举报电话:7102440
  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规程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申办对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由生产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已批准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林木采种基地及林分;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一定的生产、检验、仓贮设施。
  4、了解与林木种子有关的法律常识,熟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及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人以上。
  审批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1、受理;2、现场审查;3、审批;4、合格发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苗木生产申请表;
  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林木种子或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4、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5、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的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6、生产林木良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自治区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林木良种审定、认定合格证书或通告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新计价费 [2002]2672号;35元/证。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申办对象: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
  1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2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世事责任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3、现场审查;4、审批;5、合格发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苗木经营申请表
  2、经营场所的照片及产权或使用证明
  3、林木种苗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他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
  4、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5、资金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新计价费 [2002]2672号;35元/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县域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件》(第27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1、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3、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审核3、复核4、审定。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政府、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相对性证明材料(林权证)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都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2)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收取三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林木补偿费)费用。
  四、县域内征占用林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申办对象:县域内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1、提出审请;2、审核;3、复核;4、确认。
  办理条件:县域内征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政府、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相对性证明材料(林权证)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都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权限内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2)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收取四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林木补偿费)费用。
  五、林木采伐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一条规定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
  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实地查看;3、更新时间;4、审批
  办理条件:
  1、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地除外;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申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树、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包括伐前公示)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原木销售收入的10%;巴林字(1995)168号文件
  六、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申办对象: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木材加工设备;
  3、按规定配备了已取得木材检验证书的专(兼)职检验人员;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金。
  办理程序:
  1、先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查表》,向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
  2、经审批发证机关批准颁发木材和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5元/套,新价非字(1998)7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
  申办对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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