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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计生委
〖来源:若羌县计生委〗   〖点击次数:〗   〖文字:  

若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服务承诺制   

  若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政府职能部门,是对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的责任,是行政执法单位。为促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努力转变干部作风,增强干部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本服务承诺制。现将若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如下,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查处,公正公开。对违法生育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杜绝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或收缴罚款过程中不开具合法票据 。  
  2、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度。  
  3、坚持勤政廉政,杜绝滥用职权,严禁工作人员发生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4、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出现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和生、冷、硬的工作作风。  
  5、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到急件急办,特事特办,信件不滞留,电话有记录,处理有结果,案件有答复。  
   
政策服务咨询热线电话:7102485   
 技术服务咨询热线电话:7102877   
  
  违诺责任追究制  
  为了促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若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体干部、职工,在履行本部门服务承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写书面检查、扣发计划生育岗位津贴、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或者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宴请和各种形式的馈赠;   
  2、服务态度粗暴,使用文明服务忌语,故意刁难、辱骂、推诿当事人的;  
  3、对前来咨询或者办事的当事人,未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友善热情的进行接待;或对于应该受理的业务没有及时给予受理,把责任推诿或上交的;  
  4、不按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其他罚款的;  
  6、征收社会抚养费或收缴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7、在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因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乡要成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过错追究的对象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的本级具体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 
  (四)教育与行政处理相结合。 
  第六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发放《生育服务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对象不发给《生育服务证》,故意刁难当事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私自转借、涂改、伪造《生育服务证》的; 
  (四)变造、买卖《生育服务证》的; 
  (五)违反规定随意出具或签发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证件的; 
  (六)因工作失误,造成错批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证件的; 
  (七)执法人员隐瞒事实,造成错批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证件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增收标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乱收费的; 
  (九)出具各种假计划生育证明、证件的; 
  (十)不按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其他罚款的; 
  (十二)征收社会抚养费或收缴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十三)在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因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向举报人泄露信访人身份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五)在各种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工作中,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造成错误鉴定的; 
  (十六)不按规定组织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的; 
  (十七)在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提交假材料、涂改鉴定结论及有关的证明材料,造成错误鉴定或者错批《生育服务证》的; 
  (十八)不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或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十九)在考核中隐瞒真情汇报假情况的; 
  (二十)在查办各种计划生育案件徇私舞弊,为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造成错案或接受当事人宴请和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二十一)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或者利用《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从事违法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七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形成的过错责任,由行驶职权的行政人员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行驶职权造成的过错责任,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的,共同承 担责任。 
第八条: 经共同审核或者批准造成的过错责任,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查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过错责任,有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过错责任,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 
  第九条: 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过错责任,组织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时效为两年。从过错时效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再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件,应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立案表”报告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正式立案。 
  第十二条: 正式立案的追究案件应当限期查办。一般追究案件十五日内审查终结;情况复杂、重大的追究案件三十日内审查终结。限期内仍不能结案的,报请领导批准后延期,最长不能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 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应对错案的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过错责任。填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提交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 
  (二)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确认过错责任的证据和理由、过错责任的性质及其后果; 
  (三)追究过错责任的 依据,追究过错责任的形式; 
  (四)纠正过错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第十五条: 经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组长(计生办主任)签批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或者单位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过错性质、追究责任的形式、处罚、追缴数额等。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行政法律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三)追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责令其过错人部分或者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四)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人员构成的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过错责任: 
  (一)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过错的,危害不大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 
  (二)过错人员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计生部门追究机构对本机关有执法过错的人员有权立案检查,追究其行政责任;集体作出的过错行为由上一级计生主管部门立案、检查追究;对涉及到本机关主要领导的重大行政过错案件要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对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要按干部的管理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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