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卫生局服务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创优发展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更新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行政效能,县卫生局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完善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 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用制度 造就一支团结、务实、乐于奉献的优秀卫生队伍。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优化发展环境职责,对审批事项、工作效率、规范管理执法服务行为等事项作出承诺: 1 、对受理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并予答复;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校验申请,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校验。 2、对公共场所卫生、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卫生验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在坚决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过程中,做到行政执法必须2人以上,亮证执法,严禁乱罚款;同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告知、期限、投诉举报等制度;做到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4、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卫生监督体制,加大《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提高效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做到服务热情,无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问题。 (四) 全面落实政务公开、院务公开。按照关于落实政务公开、院务公开的各项政策规定,将本单位工作职责、办理事项、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通过 卫生系统政务公开网站、政务公开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健全卫生防疫体系,努力筹集资金,加大医疗卫生基础建设投入力度,不断改善群众就医环境;加大医护人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做好妇幼保健、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 (六)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能当场答复的予以明确答复;对群众来信,在7日内书面予以回复;对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 (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索贿受贿,不接受有碍公务的宴请;杜绝公务中的“吃、拿、卡、要”行为。坚持艰苦朴素,勤政为民。 (八)及时完成上级其他指令性工作任务。 上述承诺,欢迎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违诺行为,请予投诉。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我们将严格按照《若羌县卫生局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10日内向投诉者做出答复。 监督投诉电话:7102045 7105045
若羌县卫生局违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创优环境、服务若羌经济发展,根据党政纪条规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若羌县卫生局全体干部职工(含借调人员)。 第三条 :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创优环境服务发展大局为宗旨,向社会作出承诺: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工作纪律,做到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规范,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对领导不力、不服从大局、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违反承诺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行政、保护服务对象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违诺必查,有过必究。 第二章 承 诺 第五条 :建立、落实公开承诺制度,是加强部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必须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 承诺内容。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职能,本着简政放权、提速增效、依法行政、公开公正、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原则制定: (一)落实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履行职责。按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优化发展环境职责,对审批事项、工作效率、规范管理执法服务行为等事项作出承诺; (三)政务公开。落实关于政务公开的各项政策规定,将本单位工作职责、办理事项、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公开; (四)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改善管理、提高效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优质服务。健全工作机制和各项服务制度,严格管理,热情服务,无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问题。 第七条: 公开承诺要通过卫生系统政务公开网站、政务公开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追 究 第八条 :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能履行职责、违背服务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仍执行废止的行政许可、收费、服务事项的; (二)违反县委、县人民政府优化发展环境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办理事项超出承诺时限的; (三)违法处罚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个体经营户或群众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对个体经营户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或只收费不提供服务的; (五)超越职权收费、罚款的; (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执法不公、吃拿卡要报; (七)工作态度冷淡、生硬,办事效率低下或有意拖延的; (八)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处置不力,或出现问题缓报、瞒报、漏报,导致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受到损害的; (九)对处理本单位投诉举报不力,造成集体越级上访或出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参与集体越级上访的; (十)对承诺事项解释不清,出现违诺问题不积极挽回影响的。 第九条 : 违反公开承诺责任的划分: (一)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其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指令、干预、改变工作人员正确意见,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损失或后果的,会议主持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第十条 : 违反公开承诺责任的认定: (一)经办人未经主管人员、单位领导批准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批准,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主管人员、单位领导不采纳经办人的正确意见或经办人提出的意见和方案有错误,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管人员负主要领导责任,单位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单位领导改变经办人、主管人员正确意见或直接做出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单位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 违反公开承诺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第十三个月奖金; (四)责令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 (五)行政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七)责令引咎辞职; (八)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 : 违反公开承诺行为,按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的大小分为一般违诺行为、严重违诺行为和特别严重违诺行为: (一)情节轻微,给本单位以及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违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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