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塔木乡党委、政府服务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优发展环境活动年”各项措施,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我乡郑重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新时期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纵深推进红枣产业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加快乡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争创“全国最优红枣之乡”和有机枣果生产示范乡镇,努力开创吾塔木乡 “三个文明”建设新局面。 二、坚持办事高效原则,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定报备制”,坚决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现象。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对象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单位(人)办理。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单位(人),经办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单位(人)的联系电话。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但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不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办理或受理;不能够当场补正的,经办人向申请人出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再予以办理。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 各单位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填写《受理通知书》。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四)实行“否定报备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 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否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服务对象享有的投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三、全面推行优质文明服务。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依法规范服务行为,对服务对象做到礼貌周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公道公正,优质高效,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坚持做到“五个一”:一张笑脸、一句好话、一把椅子、一杯热茶、一个答复。 四、坚持廉洁自律原则,从严管理,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以权谋私,刁难勒卡现象发生,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及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按政策办公原则,严守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按照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县的收费项目收费,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标准和搭车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六、坚持依靠群众原则,多深入基层,了解和倾听群众的心声,走群众路线,积极为群众服务。 七、坚持特事特办原则,对能促进吾塔木乡“三个文明”发展,农民增收,乡村稳定等事宜,特事特办。 八、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法律办事,按程序办事。 九、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创优发展环境,树立公仆形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十、严格追究违诺责任。按照《吾塔木乡违诺责任追究制》,对违诺者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投诉举报电话:吾塔木乡党政办公室 0996-7567999 投诉举报电子邮箱:rqwtmjw@163.com
吾塔木乡违诺责任追究制(试行)
为确保乡党委、政府服务承诺书各项内容落到实处,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有效地防止创优发展环境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若羌县创优发展环境工作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违诺责任追究范围:全乡各村、机关、站所、学校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第二条 违诺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违诺责任追究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措施; (六)给予党纪(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四条 乡各职能办公室和各单位的各个业务环节和工作岗位,须按照本乡和单位制定的优质高效服务承诺制度认真履行承诺,未按承诺期限完成的,每超1天,责任人付申请人(当事人)赔偿20元/天。 第五条 被群众投诉的工作人员,经查违诺属实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优秀、评选先进的资格;三次以上的,给予诫勉谈话,按年终考核不称职论处,并扣发全年奖金。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乡党委、政府服务承诺规定,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四)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 (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 工作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礼金和礼品,情节轻微的; (八)效率低下超过承诺审批期限被投诉的; (九)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的。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一)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较严重的; (四)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第八条 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可调离工作岗位,并可报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辞职和免职。严重违纪违规的由乡纪委立案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