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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铁干里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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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干里克乡创优发展环境服务承诺书 

  根据我县“创优发展活动年”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转变铁干里克乡干部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增强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现结合我乡实际,铁干里克乡党委、政府做以下服务承诺: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依照政策、法规、程序办事。
  第二条  切实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接受群众首次问询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不准推诿、扯皮,要积极帮助办事人沟通联系,进行对接,直至事情终结。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服务到位。
  第三条  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接待,不能说不知道、不能办。特别是对涉及到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回答要准确无误。凡是在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第四条   在整个接待服务过程中,要做到文明用语,接待热情周到,服务耐心诚恳,努力做到“四个好”(即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
  第五条   提高办事效率,承诺服务时效。
  (一)乡机关各办公室在接到各单位的请示、函等,必须及时请示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后5日内回复,不能回复的,7日内必须答复并作解释。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各类材料、报表、总结等,要按时上报,不得推诿或拖延。
  (二)在办理和出据水土开发林网配套验收及林木采伐许可证、抗震安居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等证明材料时,符合要求和规定并属权限范围内的,当日办结。
  (三)设立“党委书记接待日”。每周五定为“党委书记接待日”,集中接受群众来访(若书记出差外出,由乡长或副书记负责接待)并认真登记。对能解决的,当场给予答复解决;对需要核实解决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解决至完毕;暂时不能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反 映。
  (四)信访问题的处理。信访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该认真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以电话(有详细的记录为证据)、书面等形式告知信访人,15日内办结。
  (五)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中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迅速做出反应,科学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六)对发现或群众反映的动植物疫情和病虫害,要当即报告并组织处置,坚持“防治不过夜”。
  (七)对民事纠纷(土地、水事、宅基地等),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认真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八)办理农民土地流转,按照程序规定,经审核条件符合且手续齐全的,2日内办结并报县农经局审批。
  (九)对退耕还林资金、粮食直补、农村低保及救灾、救助慰问金等到帐后,5日内开始组织统一发放。
  (十)对群众反映的退耕还林、粮食直补、农村低保、救灾救助资金等方面有疑问和差错,并提出查询时,要在2日内给予答复。
  (十一)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子女申报等相关事项时,对符合条件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当日办结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实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除涉及秘密外,要坚持党务、政务、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内容做到全面、准确、实事求是;每半年向“三老”人员、县乡人大代表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接受群众的监督。
投诉电子邮箱:rq841800@126.com
举报电话:  7100391 

铁干里克乡创优发展环境违诺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促进乡党委、政府承诺事项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范围:全乡机关、站(所)工作人员和村“两委”班子成员。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不称职;
  (三)停职检查
  (四)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党委、政府的承诺不予落实或措施不力而贻误工作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造成一定影响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不称职等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停职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
  1、在接待前来办事或来电来访人员时,服务态度恶劣、推诿不办或故意拖延时间,出现一次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两次或两次以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对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
  2、对重大事件、突发性事件和发现的动植物疫病情,不按时限处置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瞒报、谎报、漏报导致事态蔓延的,一律停职检查,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在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处理有关来信、来函、来访和查询事项中,不按承诺时限办结、回复、解决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先停职检查,并给予警告处分。
  4、对于未按时限、拖延发放退耕还林、粮食直补、农村低保及救灾救助慰问金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年终考核不称职。
  5、不按要求进行党务、政务、村务公开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工作存在暗箱操作、对前来办事、洽谈业务的人员人为设置障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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