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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民宗局
〖来源:若羌县民宗局〗   〖点击次数:〗   〖文字:  

若羌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创优发展环境服务承诺书 


  为认真落实我县“创优发展活动年”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提高履行职能和服务水平,不断开展统战、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统战、民宗局服务公开承诺如下: 
  一、抓好作风效能建设。一是加强组织纪律,强化责任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方法,树立良好形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无特殊 原因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严守工作岗位,外出办事要提前报告领导并落实人员接替工作;二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统战民族宗教业务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在州委统战部、民宗委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统战民族宗教政策。 
  三、全面做好服务工作。一是增强服务意识,统战民宗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为人民服务;二是坚持首问负责制度。接待来电、办事、来访人员态度和蔼、热情服务。工作中做到语言文明、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处置得当。 
  四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 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法制教育。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按照各教的特点开展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 
  六、尽心尽力尽责,为民办好事实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抓好县委统战部、民宗局机关和班子成员各个联系点的工作,抓好包联帮扶工作,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七、加强制度建设。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统战部民宗局机关工作制度建设,改进管理方式方法,明确职责权限,细化工作分工,狠抓跟踪落实,坚持杜绝有事不办、有事慢办、互相推诿的现象。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坚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加强和谐机关建设。 
  八、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投诉电子邮箱tzbmzj2@163.com举报电话:7102445 


若羌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违诺责任追究制 


  为认真落实服务承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有效服务,预防和减少岗位过错行为发生,特制定违诺责任追究制: 
县委统战、民宗局全体干部职工在履行服务承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追究 
  (一)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错案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办的案件,确属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程序不合法等原因,导致行政处理结果有错误,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错案审查。 
  1、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被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或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上级复议部门撤销、改变原处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3、所办理的案件,在同级或上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4、所办理的案件,在上级民族宗教部门或本单位内部组织的执法检查中,被确定为错误的;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反映案件处理错误,经上级或本单位核查属实的; 
  6、上报备案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和重大行政执法越权案件,认定有错误的; 
  7、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 
  8、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政府及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的; 
  9、导致集体上访等重大事件的; 
  10、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其错案责任: 
  1、应立案查处而予立案,需上级审批而未上报或未经审批即实施处罚,以及擅自立案、结案、撤销案件的; 
  2、违反办理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在办案中吃请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意歪曲事实,指使或参或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证据,包庇违法行政牙对人的; 
  4、不严格依法行政,导致发生其他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办案人员确因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造成办理案件失误的,应视具体情况,难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办错两个以上案件的,收回执法证件,取消执法。对属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情形,故意造成错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造成错案的主管负责人应和办案人员分别承担错案责任。属于主管负责人直接造成的错案,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办案人员不承担责任;属于办案人员自作主张,徇私枉法,隐瞒案情造成的错案,办案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六)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错案,使本单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直接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应视责任大小,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金。 
  (七)行政执法人员凡出现行政执法错案,被追究责任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除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八)对民族宗教行政执法错案的认定和追究,由本单位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负责执行。 
  (九)县委统战部、民宗局机关设立违诺责任追究投诉电话:7102445,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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