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将经过县财经领导小组或者主管县领导批准的追加预算报告,连同采购项目情况报采购办审核。 采购预算包括:人大批准的部门预算;财经领导小组或者主管县领导批准的追加预算;从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的采购预算等。 采购项目情况包括: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品质或价格要求。 (2)采购办对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定期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3)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经采购办审核通过后,采购人应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4)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接受委托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方式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专项审计。 (5)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共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通知财政国库部门付款。 (6)采购中心向采购人移交货物和采购文件。 (7)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中心将采购文件交采购人保存一份,交采购办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