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财政局 监察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使用、流动和处置,坚持从严管理、开源节流、规范运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措施,切实堵塞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漏洞,不断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及国家现行国有资产监管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和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属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条块补助、抵债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一)原则: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调配、提高效能、节减开支、维护权益”的管理体制。 (二)范围:州本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单位。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财政(国资)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财政(国资)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一)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如实向财政(国资)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如实填制年检登记证。 (三)财政(国资)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底册,并根据清产核资统计资料,建立明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实行计算机汇总分类管理,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的具体情况,为盘活和调剂州本级国有资产打下坚实基础。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使用、保管、账卡的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对实物的管理,准确记录国有资产的实际存量、增减、分布和使用情况。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帐实相符,严禁设立帐外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使用的高效、合理、节约和完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实物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均需按要求建立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册,并根据增减变动的实际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强化管理,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注重优化资产的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需租赁创收时,要严格依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办理,按规定申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交由巴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公开招标出租。租赁创收的资金按一 定的比例返还,作为办公经费的补助。严禁将创收活动中的收入挪用于单位职工福利与奖励支出。 (五)为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占有、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报告一次,并附书面说明和分析。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保持不变。由巴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州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力,接受州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经申报审查及相关审批程序后,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实际价值量。 (三)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严格按照巴政办〔2003〕132号《转发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办理。 (四)对于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财政(国资)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五)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监管。财政(国资)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争取各类资金、购买或配置各类固定资产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转让、资助、抵债、调换等行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资产,需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对部门预算情况,并对该单位目前已配置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及工作量进行复核,按减少财政支出、优化合理配置、有利开展工作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后交由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二)财政部门对单位申请配置资产的报告进行复核的依据,是经清产核资、单位申报、检查核实后录入财政(国资)部门计算机管理的各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数据,包括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掌握的相关数据,该数据应与单位固定资产账册数据相一致。 (三)通过州本级财政拨款购置各类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自治州政府采购程序,否则视为违纪行为。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后,应及时录入单位固定资产账册,并上报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登记。 (四)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对确需购置或更新的,购置更新后对淘汰或闲置的资产,应予上交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进行调剂,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捐赠、抵债、转让等行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报告,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自行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仪器设备的处置,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对财务账面价值在1000元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处置,必须进行评估。需经申报审批后,交由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产权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巴政办[2004] 79号)进行处置。严禁自行随意处置或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