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办发〔2007〕124号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新政办发〔2007〕1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殡葬管理是各级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对于移风易俗、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引导规范人民群众的丧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殡葬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推动了自治区“三个文明”建设的进程。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区的殡葬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认识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够;越权批建殡葬设施;殡葬管理服务不规范;乱建墓地,占用耕地和草场;以增值、投资等名目,引诱、欺骗群众炒买炒卖公墓,大量预售“活人墓”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殡葬行政管理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加快殡葬事业改革步伐,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殡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殡葬设施建设,严禁越权行政审批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经本级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制定全区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有关规定审定施行。严格殡葬设施审批程序,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均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已经越权审批和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当地政府要严格依法查处。建设经营性公墓(含骨灰公墓),兴建、扩建非公益性殡葬设施或变更殡葬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二、加强殡葬管理,坚决推行遗体火葬和穆斯林公墓安葬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划分火葬区的有关规定。火葬区内除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葬,严格禁止土葬。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出并火葬,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处理。火葬区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村)民死亡后实行公墓安葬。各地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乱埋乱葬”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法清除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路、公路两侧的坟头、墓碑。 三、加强公墓管理,彻底清查非法经营公墓 各地要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坚决制止擅自建墓、滥建乱葬和不正当的公墓经营活动。要按照本地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公墓建设数量。火葬区内除依法批准的土葬公墓外,不得建立遗体公墓。原有遗体墓地一律实行封闭,不得继续埋尸建坟。在允许土葬地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城镇地区分别建设一个民、汉经营性公墓;在农村分别建设民、汉公益性公墓。当地居(村、牧)民死亡后,应在当地公墓内埋葬,禁止乱埋乱葬。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为火葬区应该火葬的遗体提供土葬墓穴。建设公墓应当选择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埋尸建坟。要严格按照《条例》、《若干规定》控制墓穴占地面积。经营性公墓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若干规定》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禁止以增值、投资等名目,引诱、欺骗群众购买墓穴。经营性公墓要凭火化证明提供墓穴或骨灰格位,严禁预售、传销、炒买炒卖墓穴。墓穴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要大力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积极倡导不保留、撒散、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保留骨灰的可存放在骨灰堂或者在合法的骨灰公墓安葬。严禁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或撒入人、畜饮用的水源中。要开展生态墓地建设,大力倡导和推行植树葬、花葬、草坪葬等骨灰生态葬法。要加强迁坟工作管理,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一起迁坟工作。应迁坟墓要在被通告的期限内迁葬,逾期不迁的或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代迁。所有迁葬坟墓,要迁往依法批准的公墓或将遗骨火化。 四、规范殡葬服务,全面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各地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收费要明码标价,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主动接受监督。违反规定多收费、乱收费或变相搭车收费的,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机构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未履行法定批准手续但已形成规模的殡葬服务机构,要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殡葬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殡葬服务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各族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五、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将殡葬管理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建立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要把殡葬管理和殡葬事业发展纳入社会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殡葬用地规划,查处非法殡葬用地、乱建坟墓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认真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传染病患者遗体的防疫工作,指导殡葬管理部门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倡导厚养薄葬和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形成人民群众自觉实行殡葬改革的社会良好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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