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发〔2007〕92 号
关于依法规范和加强矿业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依法规范和加强矿业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若羌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依法规范和加强矿业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正确处理矿业开发与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关系,全面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4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巴政办〔2007〕4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矿业开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对于深入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县矿业开发工作取得了迅猛发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但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资源浪费、影响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突出、矿山企业偷税漏税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此,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和加强矿业开发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集中力量、联合行动、综合监管的工作思路,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要始终把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措施,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依法推进,分步实施,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资源有效利用,矿山企业生产安全,推动全县矿业开发工作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到2007 年底,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以及矿山企业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无证勘查、无证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业开发投资环境和秩序有效改善,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与运用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实力优先、效益优先、精深加工优先、环境保护优先、低耗水项目优先,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年审等关键环节 除国家公益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外,社会资本在我县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原则上均要求在我县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对与矿山企业勘探开发相关联企业,条件具备的也要在我县登记,对未在我县登记的,要规范其在我县注册登记。为便于为企业的协调和服务,企业注册登记,应在若羌县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财务人员、公司帐号、联系方式和2 名以上工作人员。 新立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首先到县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核准后持自治区储量评审中心评审的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划定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到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手续,并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到县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预审,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相应环保部门审批,然后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持该批复文件与其他必要资料到县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经工商部门核准后,先发给营业执照副本,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由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排污申报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手续的事宜,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工资保障金,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公安等部门签定计划生育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爆炸物品管理责任书等,然后到县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后凭以上所有材料到县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本。以上相关证件、合同、责任书不全的,暂缓发放营业执照正本。 在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1、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企业在进入勘探开采前,必须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预存勘探开采准备金,预存额为勘查开采资金总额的50%(国家投资项目)或计划投入总额的50%(民间投资项目)。 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严格落实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按企业规模缴纳最低不少于30 万元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在劳动用工方面,矿山企业必须缴纳雇主责任保险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需用工的矿山企业勘探开采前,一律将工资保障金存入专户,工资保障金标准不得少于当年总投资额或年度总产值的3%,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得少于矿山企业开发当年总投资额或年度总产值的1.5%。工资保障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开户银行(含信用社)设立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将存储交款单复印件报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对在本年度没有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拨付工资保障金通知单,企业可凭通知单领取工资保障金。 4、按照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缴纳排污费至县环保局指定的排污收费专户。 企业年审工作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年审前,必须按时上报年度生产报表或勘探报告,真实详细反映企业生产或勘探情况,国土资源、招商、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企业勘探开发总体设计方案,仔细核对报表或报告中有关总投资额、分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额、总勘探量、分年度勘探计划及勘探量或总开采量、分年度开采计划及开采量等重要内容。在申报年检时,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安监、环保、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必须相互提供资料,及时沟通各类信息,全面了解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为准)情况,在不变更开采方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由以上部门对提交年审的矿山企业进行会审,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服务和执法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根据矿山开发设计方案抽查部分企业是否按照方案进行投资、生产的情况,尤其是对于问题存在较多的企业将进行重点检查,根据会审和抽查情况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给予年审。审验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把关,相互审查,监督各矿山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续签相关协议或责任书、缴纳相关税费及保证金。对于在国土资源部门申报时有开采量、在税务部门申报时无开采量的企业不予年审并要依法追缴税款,同时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二)加快矿产资源整合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带、对县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要根据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依法稳妥地做好整合工作。 1、凡是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兼并、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后,采用资产整体划拔的方式进行。 2、对相对集中的零星小矿,按照分散采矿,集中选矿、冶炼的方式,由大矿采取兼并、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 3、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原则上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严禁出现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等现象。 4、对因非法采矿或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的范围。凡被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依法予以关闭。 5、整合实施并明确了新采矿业主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注销矿区内各采矿权人的相关证照,由新的采矿主体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6、对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企业,整合时要按规定对采矿权重新评估并进行价款处理。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整合后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采矿权,严禁越权审批。 7、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水平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要及时上报自治州、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三)认真清理探矿证、采矿证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或延续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相关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国土、公安、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不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勘队伍的监管,确保国家地勘资金的投入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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