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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办发〔2007〕96 号印发若羌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7/7/23 11:00:02〗   〖来源:若羌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政办发〔2007〕96 号



印发若羌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若羌县2007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若羌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国及自治区节能减排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根据《自治州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等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保障。
二、 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重点案件,成立若羌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江 波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热西提·吾斯曼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兆松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肖 勇 县发改委主任 
罗文娣  县经贸局局长 
张根涛   县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刁殿强  县工商局局长 
依达也提·阿不拉  县司法局局长 
姚晓涛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兆松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负责承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文件起草、材料上报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工作。一是抓紧完成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及早实施,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闭或停业(产)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并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选矿厂和尾矿库进行认真的清理,消除隐患。四是继续关注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工作,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这次专项行动将集中解决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对招商引资中盲目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及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清理整顿。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不批准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加大对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矿山开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未评先建、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并加倍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先选优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县市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积极配合环保督查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重点地区、流域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不低于90%。并积极配合上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开展对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
(五)加强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六)积极推荐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配合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6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自治州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全县广泛宣传动员并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工作。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7-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矿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
(三)总结阶段(2007年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实施。
(四)考核阶段(11-12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县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11月20日前上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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