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办发〔2007〕89 号
转发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现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意见的通知》(巴政办〔2007〕100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日
进一步推行使用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意见 (自治州地税局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自2006 年8 月推行《新疆地税发票查询系统》以来,在全州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及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州的推行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但行政事业部门,驻州单位、部队及农二师系统在采集发票信息方面上报的发票信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96 号)精神,现就在全州范围内进一步推行使用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使用发票查询系统的范围 按照“全面采集、集中对比、多途径查询”的原则,在以下范围内推行发票查询系统: (一)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保管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单位(以下简称开票人)。 (二)依法接受各种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纳税人、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州部队(包括武警)等(以下简称受票人)。 二、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及采集录入要求 对受票人在2002 年1 月1 日以来取得的金额在10000 元以上的发票联信息,于9 月30 日前由受票人采集录入上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完成这部分发票的查验工作。 (二)发票联录入范围 1、受票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七种发票联信息。 2、除上述七种发票外,受票人在2002 年1 月1 日至2005 年3 月31 日期间取得的《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及《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三种发票联信息也要进行录入上报。 (三)工作流程 1、开票人和受票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免费领取发票查询系统安装光盘进行安装,或者通过新疆地税网站(网址:http://www.xjds.gov.cn )下载安装程序进行安装。 2、按照安装要求,对发票查询系统进行初始化,正确输入本单位或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等基础信息;及时设置修改用户名和密码;没有纳税识别号的受票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申请临时识别号。 3、开票人从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后,要及时将领购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的起始号码录入发票查询系统中。领购、使用新疆地税发票计算机版的开票人,应使用发票查询系统开具、打印发票,并如实导出和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开具信息。领购、使用新疆地税发票手工版的开票人,要在发票开具后,及时将发票开具的信息如实录入发票查询系统中,并按期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开具的信息。 4、受票人在接受新疆地税发票的发票联后,要及时将发票联的相关信息如实录入发票查询系统中,并按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接受发票联的电子信息。 5、开票人和受票人均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和新疆地税网站对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鉴别真伪,核实相关信息。在查询过程中发现有问题,可以通过12366、新疆地税网站和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三、相关要求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此项工作,按照地税部门要求的时间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对不按要求报送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大力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地税部门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供未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名单,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时予以控管,对不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对不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时进行重点审计,同时审计部门在审计时约请地税部门参加,重点检查发票使用情况。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此项工作的管理力度。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强化宣传教育。并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逐户发送《税务事项告知通知书》。在代开发票时,对未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先要求报送发票信息后方可代开发票。在受理行政事业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对未报送发票信息的单位要求在其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发票信息,同时将未报送发票信息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个人所得税的检查范围,进行重点检查。在开展各项税务检查时,将企业发票联的录入情况列入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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