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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若羌县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时间:2007/12/6 12:18:07〗   〖来源:若羌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政办发〔2007〕169 号


印发若羌县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若羌县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2007—2010)》、《若羌县碘缺乏病防治部门工作职责》、《若羌县防治碘缺乏病考核与评估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若羌县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   
(2007—2010 年)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落实碘缺乏病各项防治工作措施,确保与自治区同步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 阶段工作目标(2007—2010 年)》,特制定若羌县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一)全县食用盐加碘(包括牧业用盐)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8-10 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 微克/升。   
  (三)8-10 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   
  (四)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五)到2008 年,全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二、工作进程   
  (一)2007 年技术指标   
  1、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全县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2、辅助性干预措施   
  有新发克汀病病例或尿碘中位数低于50 微克/升的比例超过25%时,对领取结婚证、生育证、哺乳期、已怀孕3 个月以内的妇女及时采取口服碘化油应急补碘措施,并使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知晓率各级党政领导、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宗教人士、学   
生和家庭主妇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4、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以县为单位,8-10 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15%以下。   
  5、儿童尿碘指标以县为单位,儿童尿碘中位数要大于100 微克/升。   
  (二)2008 年工作目标   
  1、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2、辅助性干预措施有新发克汀病病例或尿碘中位数低于50 微克/升的比例超过25%时,继续对领取结婚证、生育证、哺乳期、怀孕3 个月以内的妇女采取口服碘化油应急补碘措施,并使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知晓率   
  各级党政领导、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宗教人士、学生和家庭主妇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4、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以县为单位,8-10 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或维持在5%以下。   
  5、儿童尿碘指标以县为单位,儿童尿碘中位数要大于100 微克/升。   
  (三)2009 年工作目标   
  1、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以县为单位,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2、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知晓率各级党政领导、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宗教人士、学生和家庭主妇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3、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以县为单位,8-10 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5%以下。   
  4、儿童尿碘指标   
  以县为单位,儿童尿碘中位数要大于100 微克/升。   
  (四)2010 年工作目标   
  接受自治区对我县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终期考核评估。   
   若羌县碘缺乏病防治部门工作职责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碘缺乏病各项防治措施,真正体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原则,特制定本职责。   
  一、卫生部门   
  (一)负责制定若羌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碘盐监测、病情监测和居民碘营养水平监测等基础性工作;负责疫情报告和统计相关报表,汇总相关资料;负责及时向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和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建立健全防治机构和队伍,培训防治工作人员。   
  (四)依照相关方案的要求,对育龄妇女尤其是孕产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补碘措施,提高居民碘营养水平,预防因缺碘导致出生缺陷的发生。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六)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对我县的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至少两次督导检查和评估。   
  (七)积极争取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和科研项目,利用成熟的适宜技术,采取多种途径补碘,提高居民的碘营养水平。   
  二、发展改革部门   
  (一)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碘缺乏病防治机构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宏观调控碘盐供应并制定合理的碘盐销售价格。   
  三、经贸部门(盐务管理部门)   
  (一)负责全县合格碘盐的生产、销售、推广、普及,千方百计降低销售成本,为不同需求人群提供不同价位的合格碘盐,为农牧区和低收入居民提供价格低廉的加碘盐。   
  (二)加强碘盐监管,确保每个居民点都有合格的碘盐供应,严禁工业盐流向食盐市场。   
  (三)大力开展推广普及碘盐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在销售网点张贴宣传资料,刷写墙体标语等宣传活动。   
  (四)会同工商、质监和卫生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本县内盐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私盐冲销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经营秩序。   
  四、财政部门   
  (一)保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经费的及时到位。   
  (二)对碘缺乏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教育部门   
  (一)负责在各学校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各中、小学授课的内容,每学期至少安排1 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课,开展1 次碘缺乏病知识竞赛、作文比赛及碘盐识别活动。   
  (二)通过在学生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小手牵大手”活动,做好对家庭成年人,特别是家庭主妇食用碘盐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三)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中碘缺乏病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六、农业、畜牧部门   
  (一)负责为全县农牧区推广、普及畜牧用加碘盐。   
  (二)对农牧民开展推广普及加碘盐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民政部门   
  (一)负责对因碘缺乏病致残、致贫的特困户,给予救济和帮助。把重症碘缺乏病病人的治疗、生活费列入福利基金。   
  (二)协助开展婚前妇女碘化油补碘工作,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   
  (三)协助卫生、残联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八、科技部门   
  (一)将碘缺乏病防治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县科技攻关支持范围。   
  (二)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九、国土资源部门   
  (一)负责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组织参与碘缺乏病生态学的研究,并列入本部门长远科技发展计划。   
  (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十、水利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地区灌溉水加碘试点工程。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   
  (一)负责食用盐产地环境监测和保护。   
  (二)参与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市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盐制品及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公安部门   
  (一)参与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私盐的违法行为。   
  十四、质量技术和卫生监督部门   
  (一)负责碘盐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二)协助卫生部门、经贸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五、林业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六、宣传及广播电视部门   
  (一)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定期刊播多种语言文字的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教育专题。   
  (二)精心组织防治碘缺乏病相关知识和工作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每周至少播出1 次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教育知识。   
  (三)组织文艺团体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碘缺乏病知识主题宣传活动。   
  十七、县妇联、残联   
  (一)做好新婚、育龄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积极采用防治碘缺乏病的措施。   
  (二)做好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并对因碘缺乏病致残人员开展康复服务。   
  (三)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十八、交通部门   
  按照碘盐供销计划,保证运输质量,按时运到各地区。   
  十九、计生部门   
  按照优生优育的原则,做好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孕前妇女做好碘化油补碘工作。   
  二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一)协助有关部门在民族聚集地广泛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向信教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宣传,动员各族群众科学补碘。   
  二十一、农二师36 团卫生科   
  (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36 团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二)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有关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做好所属系统职工碘缺乏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检测、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   
  若羌县防治碘缺乏病考核与评估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文件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62 号)精神,为如期实现国家、自治区规划目标,督促我县认真落实消除碘缺乏病各项防治措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若羌县防治碘缺乏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经贸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县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全面检查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并根据标准予以考核评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考核评估内容   
  (一)考核评估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支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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