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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民政局关于若羌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7/11/9 15:30:42〗   〖来源:若羌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政办发〔2007〕148 号



转发县民政局关于若羌县城乡医疗救助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县民政局制定的《若羌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羌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工作,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患大病、重病而无力就医问题,根据《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20 号)及《自治州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方案》(巴政办〔2006〕178 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救助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是对因患疾病及重大疾病造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二)救助水平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量力而行,分类施救的原则;(四)统一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凡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城乡困难群众,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包括:
  (一)主要救助对象:
  1、城镇和农村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户以及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3、城乡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人员;5、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城乡居民患有以下重大疾病的,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1、心脏病(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脑中风;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6、瘫痪;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8、严重烧伤;9、暴发性肝炎; 10、主动脉手术;11、其它被医学认定的重大疾病。
  (三)不属医疗救助范围: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参与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偿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3、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4、因整容矫形、保健康复等产生的费用;
5、《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以外的费用。
  三、医疗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分类救助:
  (一)基本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门诊就医的,其当年度符合医保部门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认定的门诊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后,在一个年度内按实际自负门诊费用的2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每个救助对象累计门诊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 元。
  对城镇和农村低保对象中年满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乡优抚对象、五保户、“三无”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每人每年实行600 元限额内的基本医疗救助,用于由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限额救助标准内可根据机构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到县民政局按规定进行申请救助。
  (二)大病医疗救助
  对“五保户”、“三无”人员、城乡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中患有大病、重病的予以重点救助。
  1、对“五保户”、“三无”人员患有大病、重病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按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的35%-4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 元。
  2、城乡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中患有大病重病的,凭规范的住院医疗发票予以救助。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一次性住院费用金额超过3000 元或全年累计超过5000 元的,超过部分按35%-4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 元。
  3、对城乡低保户、贫困户患有大病重病的,凭规范的住院医疗发票予以救助。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一次性住院费用金额超过3000 元或全年累计超过5000 元的,超过部分按25%-3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 元。
  4、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其他人员患有大病重病的,凭规范的住院医疗发票予以救助。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一次性住院费用金额超过3000 元或全年累计超过5000 元的,超过部分按20%-25%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2000 元。
  5、对其他城镇居民患救助范围内所列十一类重大疾病的,其个人承担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00 元以上的,按5%--8%比例予以一次性救助。
  四、医疗救助管理
  救助对象到县外就医的,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转院证明或转院治疗建议书,同时必须到指定的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为贫困群体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减轻其医疗负担。卫生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贫困群体救助医疗的日常监管,研究探索便利贫困群体就医的办法和措施,控制、降低贫困群体就医费用,减轻贫困病患家庭和政府的费用负担。救助对象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医疗救助的,追回已发的医疗救助金,并取消下年度救助资格。
  五、医疗救助审批
  申请人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全部材料一并报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逐项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医疗救助原则上每季度申请、结算和发放一次,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末月(3 月、6 月、9 月、12 月)上旬,结算时间一般为申请当月的下旬,发放时间一般为申请月次月的上旬,发放情况由乡镇(街道)予以公示。对因突发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在短时间内支付大量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随时受理、即时审批,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救助数额较少的,可以并季申请或者全年一次性申请救助。
  六、资金筹集管理
  建立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足的相应追加财政预算,结余的转入下年使用。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大病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的定补、定恤经费要集中掌握,重点用于优抚对象的大病救助;
  (四)开展社会募捐,多渠道筹集的救助资金,纳入贫困群体医疗救助资金。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组织与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要认真调查研究,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程序;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四)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资料;(五)在本规定执行中,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相关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理。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如与上级出台的新政策、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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