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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11/7 16:32:45〗   〖来源:若羌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政办发〔2007〕15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产业
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枣业富民、矿业强县”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县境内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逐年增多,相关配套产业不断丰富,为切实加大税源监管力量,防止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产业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税税种
  (一)矿产资源勘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地质勘探单位取得的地质勘探收入均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服务业营业税。
  2、以勘探服务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共同开发矿山,共担经营风险,共享经营成果的,其勘探服务作价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二)矿产资源开发
  2002 年以后新办的矿产品开发企业,涉及的地方税收主要有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1、资源税。按照各类矿产品适用税率和使用或出售的原矿数量计算征收。
  2、个人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征收。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及相应的税率、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税率分别为7%(城市)、5%(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4、房产税。凡在我县城镇内拥有房产的矿产品开发企业,均应向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房产税。自用的房产,原值减除30%或40%的扣除额后的余值,按照1.2%税率计算征收;对外出租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征收房产税。
  5、土地使用税。凡在我县城镇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矿产品开发企业,均应按照土地的使用面积向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税。矿产品开发企业拥有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税额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或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征。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辆的登记地。
  7、印花税。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技术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借款合同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产权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利许可证照按照每件5 元缴纳印花税;生产经营用账册,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其他账簿按照每件5元缴纳印花税。
  (三)相关产业
  1、交通运输业。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提供运输、搬运、装卸等劳务的货运企业,应当向货运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为便于税务管理和服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引导鼓励新成立的为我县矿产品开发企业提供运输劳务的货运企业在我县登记注册,并使用我县地税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2、建筑安装业。为矿产品勘探、开发企业提供土建、安装、爆破劳务的建安企业,应当向我县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在我县地税机关备案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除外)、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并使用我县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四)矿山转让
  矿区单位和个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矿井、房屋、机电设备等财产的,应按转让全额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不转让矿井、房屋、机电设备等财产的,不缴纳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是个人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是企业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税款的代扣代缴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7 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以及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对税源较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管的可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3、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六)企业税务登记要求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企业及相关行业,应及时到我县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新办企业和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 天的外地企业,需到我县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累计生产经营期不超过180 天的外地企业,需到我县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二、国税税种
  1、增值税。增值税分小规模纳税人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工业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征收率为商业4%、工业6%;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
  税率分别为0%、13% 、17%三档。目前我县矿山开采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非金属矿产品开采企业为13%,金属矿产品开采企业为17%。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是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确定为18%、27%和33%三个档次;从2008 年1 月1 日起统一用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02 年1 月1 日前设立的企业除中央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辖征收外,其余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辖征收;2002 年1 月1 日后设立的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辖征收。
  三、齐抓共管,形成税收征管工作合力
  (一)加快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相关产业履行应尽义务情况,县直有关部门请按时上报以下资料:
  1、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名单、法人代表、登记面积、作业地点、计划投资及实际投资作业情况和探矿权、采矿权变更、转让等相关资料。
  2、公安部门提供民爆物品审批名单、时间、数量、用途等相关资料。
  3、工商部门提供矿山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名称、法人代表、业务主营、注册资金、办事地点等相关内容资料。
  4、环保部门及时提供企业排污费收取名单、标准、金额等相关资料。
  5、交通部门提供道路建设承建单位、法人代表、投资规模、起止时间及建设进度、工程款给付等相关资料。
  6、运管站、养路费征稽站和交警等部门提供运营车辆车主、车牌号名单、住址、载重量、缴纳费用及运营状态等相关资料。
  7、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重点工程项目名称、承建单位、法人代表、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工程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8、建设部门提供建筑开工项目名称、承建单位、法人代表、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工程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9、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矿山企业房产权属登记、变更及租用房屋地点、面积、时间等相关资料。
  10、水利部门提供水利施工、打井等工程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施工地点、投资规模、工程进度、款项给付等相关资料。
  1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限及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
  12、人事劳动部门提供企业用工、劳务合同签订等相关资料。
  13、税务部门提供矿山企业税务登记证办理及税款申报、缴纳、应缴税额、欠缴税额等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 日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 年第三季度资料请于2007 年1 月10 日上报),其中增减更改变化部分必须分类注明,联系人:刘照军,联系电话:710250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以上部门提供的季度信息进行汇总并形成季度通报发至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及相关单位,提高全县矿山企业及相关产业税收信息共享水平,加大协税力度。
  (二)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县税务部门要完善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继续实行一窗式服务,通过积极推行电子、邮递、委托等多元化申报形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完税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举报以上信息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收缴税款数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金融部门要认真做好税务机关开展各项纳税申报便民措施的配套服务,及时与县税务机关、企业进行沟通,确保税款依法、按时、足额入库。要大力支持楼兰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帐业务部和华夏税务事务所开展税务申报代理工作。
  (三)强化监管,形成合力
  县组织人事、文明办、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工商、国税、地税、国土资源、环保、公安、经贸、交通、建设、水利、运管等部门行政执法和协调配合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并根据各单位协税情况,年终评选协税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促进全县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税务及各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税款严重流失的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建齐抓共管的税收征管格局。要进一步加强年审环节,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根据各自部门所辖管证件年审期限要求,于年审开始前一个星期之内,将申请年审的矿山企业名单提交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服务和执法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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