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政办发﹝2007﹞165号
关于印发若羌县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若羌县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若羌县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林权登记发证 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林权权利人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我县退耕还林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林资字 ﹝2003 ﹞21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若羌县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一、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地流转、明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林资字﹝2003﹞212号)第一条规定:“凡退耕还林没有林权证的,不予兑现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规定:对于不按时完成林权证发放工作的,将实行资金调控”。及时向退耕农户颁发林权证书既是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内容,又是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坚持依法治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后补助粮款是否兑现的主要依据,事关退耕户和林权权利者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必须切实把握好“林权是核心”这个关键,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依法履行好职责。 二、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原则 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坚持以下七个原则: 1、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2、统一规范的原则;3、坚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 4、按权属和宗地发证的原则;5、坚持先易后难,正确处理林权纠纷的原则;6、坚持公开登记、分级发证的原则;7、坚持一地一证的原则。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若羌县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牙生·阿不都热依木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阿里木·阿巴拜克 县委常委 江 波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阿布都热依木·阿西木 县人大副主任 刘友番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 军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岳恩宏 县林业局局长 陈旭东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木提·艾力 瓦石峡乡乡长 古尼沙 吾塔木乡乡长 吐逊·马木提 铁干里克乡乡长 吾斯曼·吾守 若羌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岳恩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杨涛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各退耕还林实施乡镇林业站技术人员、土管所土管员组成,负责全县林权发证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造林地林权颁证工作,迅速成立林权发证领导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并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员名单上报县林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凡涉及退耕地林权变更,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及林业分类经营等必须以林权证为依据,没有林权证书的退耕还林地一律不享受退耕还林的优惠政策。 四、林权发证范围、对象 本次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为全县列入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地林木及造林使用的林地。 林权发证的对象是全县退耕还林林木的所有者、使用者,即林权权利人。 五、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 各退耕还林实施乡镇要认真组织退耕农户,深入学习宣传林权发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退耕还林林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林权发证工作氛围。 (二)培训 县林业局要对此次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各乡镇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要做到每一个参加该项工作的人员懂得有关林权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懂得有关登记的标准、办法,会测量、判定每一个调查因子;能准确填写各个调查表。 (三)现场指导 由县林权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技术人员先深入到林权发证试点乡、村,进行现场指导、督促、把关,解答登记员、退耕户提出的各种问题,统一登记的口径、标准,随时检查登记情况,及时纠正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调查登记质量。 (四)登记申请 1、由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2、林业部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填写《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建立相关档案。 (五)林权勘测 林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按照退耕造林地实地勘测结果进行再次核实。 (六)公示 林权登记申请工作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登记审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林权权利者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要进行调查核实,确实有争议的造林地,不予登记发证,争议解决后由林权权利人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予以登记发证。对于退耕还林后,退耕户将退耕地流转的,林业部门调查核实后,由退耕户和流转后的农户共同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确定发证对象,并在林权登记表和林权证上注明该情况。 (七)颁发林权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清楚,没有争议; 5、四至界线要清楚,毗邻地块双方签订有认界书、协议,或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范围边界文件、林业勘察设计部门的勘察设计等依据; 6、经林权勘测,提交材料上的面积、四至、附图等与现地相符; 7、公示无疑议。 (八)发证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九)建档 林权证档案是今后退耕户钱粮兑现、查证发生的林权变更、林权纠纷、林权证遗失、损毁的重要法律凭证,属永久性保存材料,必须管理好、使用好。要采取一户一页、一组一册、一式三份,县、乡(镇)、村三级建档,专人管理、专柜专存。总结林权发证试点乡、村的发证经验,逐步向全县推开。 六、时间要求及各乡镇发证顺序 全县退耕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2007年12月1日先在若羌镇铁干里克村民小组和铁干里克乡的吐格买里村民小组进行林权发证试点工作。林权发证试点工作全面完成后,林业部门充分总结经验,在全县铺开退耕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七、林权证收费和工作经费 退耕还林林权发证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时间紧迫,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购置必要的工器具、图纸、林权证书、申请登记表等,根据新计价费﹝2006﹞1552号文件精神,经县物价局核定,发放林权证可收取工本费和勘测费,按每本5元收取,各乡镇不得乱收费,超标收费,乱摊派,不得加重退耕户的负担;各乡镇在林权申请登记时应将林权证工本费、勘测费予以预收,统一交至县林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将对各退耕还林实施乡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该项工作列入乡镇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对采取措施得力,按时完成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各乡镇 要认真制定、落实好林权发证工作方案、措施计划,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