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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发〔2006〕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若羌县生态型林果业开发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6/12/11〗   〖来源:若羌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次数:

若政发〔2006〕14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若羌县生态型林果业开发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生态环境和农业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生态型林果业开发进程,不断加快以红枣为主的特色林果业的发展,努力将我县建成生态园林县城和全国最优红枣之乡,以达到改善绿洲生态环境,支撑塔东重镇全面开发的目的。现就生态型林果业开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含义、指导方针和原则
  (一)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含义
  若羌县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特指针对若羌农区外围戈壁荒滩以及农业灌溉用水极度缺乏的现状,以生态立农、生态促农为目标。通过加强节水型林果业开发,走发展生态农业的路子,从而起到促进生态环境改善、防风固沙、涵养水源、遏制若羌绿洲、沿315国道周边生态恶化、增加农牧民收入和支撑塔东重镇的作用,最终实现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指导方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三农”工作方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南疆环塔里木盆地建设1200万亩特色优质林果基地的具体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组织执政能力和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本领,大力发展以红枣为主的生态经济林,逐步改善我县的生态环境,努力增加乡村集体和农牧民收入,以实现富民强乡(村)目标。
  (三)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原则
  1、生态保护与生态型林果业并举的原则
  凡是县境内属于国家公益林范围内的天然林植被严禁从事一切开发活动。封育保护区域,以保护为主,达不到封育条件的荒滩、荒地、碱滩、碱地,应充分利用我县独特的水土光热资源,着力加强生态改善,加快以红枣为主的特色林果业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我县从事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2、水土保持平衡原则
  凡是从事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提前做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坚持以水定地,科学规划,科学布局,坚持高标准、高起点,提高科技含量,努力将开发的区域,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建成具备高科技型的红枣生态经济林,从而达到扩大绿洲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3、依法审批原则
  对涉及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先评估,后审批,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认真负责,严把关,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对有意在若羌从事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企业和投资者,应先向若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开发建设内容必须是从事生态型林果业开发),领取若羌县生态型林果业开发审批表。
  (二)按照国土、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各乡(镇)依法审查的顺序,申请者必须向相关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可研(规划)报告,没有规划的一律不允许开发。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地察看,科学评估,明确责权后,签订开发合同。
  上述单位在对开发企业和个人申报材料审查后,由县生态型林果业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审批意见,并下达批复,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复向申请人办理若羌县生态型林果业水土开发许可证。
  待开发的红枣经济林、配套防风林面积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面积成活率达到80%以上的,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上述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签署合格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具体要求
  (一)生态型林果业开发面积在450亩(不含450亩)以下的由县生态型林果业开发领导小组审批,450亩(含450亩)以上的申请投资者,由上一级国土部门审批。
  (二)生态型林果业开发必须种植红枣和配套防护林,从批准开发之日起,红枣种植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每亩不少于84株,种植模式为2×3、2×4,成活率要达到80%以上。开发当年配套防风林(树种必须是胡杨和沙枣)面积必须达到可开垦面积的14%。进行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投资者,开发前,须缴纳造林保证金。具体为:防风林200元/亩,生态经济林100元/亩,上述造林保证金由林业部门专户储存,不得挪用,造林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开发者在签订开发合同后如开发者一年内不开发,或开发后一年内不种植生态经济林造成土地沙化的,除征收造林延误费外,由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造林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征收造林延误费(100元/亩)。
  (三)对于占用荒漠草场从事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由畜牧主管部门对草场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要对草场原有牧民(持有草原证)合理安置,建立长效机制,保证搬迁牧民生活优于现有水平。
  (四)生态型林果业开发者提取地下水必须向水利部门申请审批,同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五)凡从事生态型林果业开发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必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水土开发证前,先在若羌县注册公司。
  (六)生态型林果业开发实行属地管理,投资开发者与所属乡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生产统计以及不允许迁入和出现新的文盲为条件等方面的责任书,明确责任,有效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对投资者开发区域验收或年检时,必须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如达不到要求或违反有关法规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对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塔什萨依开发区仍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管理。
  (七)各相关部门对新开发的土地要建立档案,每年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不少于2次。
  (八)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坚持社会管理和服务并重,既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又要注重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对开发者开展法律知识宣传,积极协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九)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制订若羌县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申请表、审批表、验收表,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验收。从签署水土开发证第四年起依法征收国有土地租赁金。
  (十)今后凡是实施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在完成配套种植合格后,必须留不少于20%的配套林果地交县乡人民政府处理(不含十一条人员),由农经、财政部门对集体资产和收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今后凡是若羌县基本农户(不含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者)、未就业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每人可一次性享受50亩以内(含50亩)的生态经济林开发优惠政策,即不划出20%的土地使用权,并优惠减半缴纳造林保证金,作为一次性就业安置。
  (十二)凡在若羌从事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特别是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水土开发证未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必须在2007年1月1日前换领,逾期不办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拍卖。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生态型林果业开发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对生态型林果业开发的管理,促进全县红枣产业的快速发展,特成立若羌县生态型林果业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牙生·阿不都热依木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汪江华          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阿里木·阿巴拜克    县委常委
  王 浩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徐 凯          县委常委
  阿不都热依木·阿西木  县人大副主任
  江 波          政府副县长
  刘友番          政府副县长
  塔吉木·司地克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姜 华          县农业局局长
  袁昌福          县畜牧局局长
  阿不力米提·吾斯曼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基层办主任
  陈旭东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岳恩宏          县林业局局长
  韩大林          县水利局局长
  刘兆松          县环保局局长
  张俊杰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艾尼玩·阿不力孜    县民政局局长
  冯 英          县残联理事长
  许永忠          县经贸局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冯 斌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范红毅          县农发办副主任
  陈若生          若羌镇党委书记
  田 君          铁干里克乡党委书记
  马 军          吾塔木乡党委书记
  王 斌          瓦石峡乡党委书记
  曹新光          依吞布拉克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旭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冯斌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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