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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办发〔2006〕61号转发县民政局若羌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06/6/5 20:54:59〗   〖来源:〗   〖点击次数:〗   〖文字:  

 

若政办发〔2006〕61号

 


 

转发县民政局若羌县城市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县民政局制定的《若羌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若羌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20号)精神,结合若羌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努力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是对城市贫困居民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困难,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分类施救的原则;

(二)救助标准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患大病而住院治疗的城镇户籍贫困居民,应当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包括:

(一)城市(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城市重点优抚对象和“三无”人员;

(四)其它特殊困难的群众。

第五条 城市贫困群众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三)脑中风;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五)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六)瘫痪;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主动脉手术。

第三章  医疗救助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多层次、重点突出的分类救助:

(一)基本医疗救助。基本医疗救助对低保分类救助重点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患重大疾病人员)每人每年实行400元限额以内医疗救助,用于门诊医疗费。在限额救助标准内,救助对象可在每季度末月持低保证和城市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到县民政局按规定报销。

(二)大病医疗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大病治疗,在扣除基本医疗救助、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和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一次性住院治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2000元或全年累计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20%比例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金不得超过150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城市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的6级以上残疾军人)患大病治疗,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和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一次性住院治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3000元或全年累计个人医疗费用负但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按20%比例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资金不得超过1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城市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患第五条所列重大疾病且因卧床不起半年以上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其个人负担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在1500元/年限额救助标准内给予不超过实际医疗费用2%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七条 下列费用在审核医疗救助时应予以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陪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政府医疗补助金和社会各界捐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药品目录》设施目录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参与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救助范围内;

(三)因交通事故(责任不在本人)、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医疗救助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具体时间由县民政局确定。

第十条 申请人或户主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申请对象是残疾人的还应提供《残疾证》;

(四)填写《申请城市医疗救助审批表》;

(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出院证、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和必要的病史资料原件(已参加城市合作医疗保险的应提供以上票据的复印件各一份);

(六)患重大疾病贫困居民本人或其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七)相关部门或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九)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人(户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城市医疗,填写《若羌县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后,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起,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经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起,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给予其医疗救助的金额,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给予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救助金额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经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并出院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医疗终结并出院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三级评议、逐级审批。城市医疗救助金由民政局直接发放。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扶贫病房由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后挂牌。医疗机构的扶贫病房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应当按照《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药品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遇到疑难杂症需要转到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时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完善落实各种诊疗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按照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成本为原则,开展医疗救助服务。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的筹集: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其来源主要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若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三)若羌县财政局、民政局从留存当地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补充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部分;

(四)各界的捐赠资金;

(五)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的管理:

(一)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任何费用;

(二)县财政部门每年将筹集到的各项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

(三)县民政局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

(四)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若羌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一)民政局要认真调查研究,牵头并会同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组织等部门拟订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积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卫生局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并落实对城市贫困居民就医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和具体的惠患措施;

(三)工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医疗救助对象落实单位报销医疗费用,组织社会互助帮困,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四)财政、审计局应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时足额拨付,保证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查处违规违纪事件。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业务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卫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医疗  救助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维、汉文各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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