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生产建设兵团、各厅局信息化管理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各地州(市)分行: 为了加强自治区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1997) 032号文件《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发(1997) 95号文件《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新疆计算机应用与开发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深度和广度,加速自治区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根据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1997) 032号文件《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发(1997) 95号文件《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贷款项目的立项范围: 1、应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传统产业改造; 2、大中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及信息工程的建设(包括“金”字号工程); 3、推广应用CAD、CAM、MIS等新技术; 4、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数据库建设和应用软件开发; 5、商业POS系统; 其他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所属经济实体,均可申报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 第四条 申请立项的贷款项目应是技术先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或具有地方特色、行业重点。 第五条 对于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电子信息项目将优先安排。 第六条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基建。 第七条 电子信息贷款期限为1—3年。特殊情况,经银行确认可延期,但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 贷款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2、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3、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4、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偿还; 5、资产负债率不大75%; 6、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 7、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8、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 9、企业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 10、企业的银行信誉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 11、具有完成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12、具备项目实施的基本设施和生产条件。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每年10月5日以前,贷款项目申请单位向本地区、本行业信息化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并报送申报材料; 2、每年10月20日以前,自治区各厅局和地州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向自治区信息办报送本行业、本地区电子信息贷款项目计划。地方切块项目由自治区信息办汇总上报全国电子办,自治区信息办与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次年共同下达项目初选建议计划。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填报以下材料: ①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起止日期、负责人; ②企业概况、技术力量、产品、经济状况; ③项目开发的必要性; ④开发单位选定理由; ⑤项目的目标和内容; ⑥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方案概要设计); ⑦项目的财务预算; ⑧项目应用的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 ⑨还贷计划。 第四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论证、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验收总结等。各主管厅局和地州市电子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计划的编制、上报、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论证 凡列入全国电子信息应用贷款计划的项目,由自治区信息办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属省、部级推荐的技术成熟的推广应用项目,可以不进行立项论证,但要提供省、部级认可的鉴定证书和有关应用单位项目论证的文档资料、本单位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论证会所需要的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论证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 在项目已经进行立项论证的基础上,由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或各有关基层行、处对项目进行经济评估。项目评估按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执行。 通过立项论证和评估的项目,由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审定,下达计划项目的贷款指标,并会同自治区信息办下达本年度电子信息贷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 自治区信息办会同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对于贷款项目的进展,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将汇报材料经主管厅局或地州(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所提供的基本材料: ①项目批准材料; ②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③开户银行项目评估报告; ④贷款合同、还款情况; ⑤项目详细或扼要设计文件。 3、项目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项目完成计划任务书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情况; ②项目应用后对生产工艺过程管理及产品质量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③项目运行的可靠性、成熟性,项目应用后,对安全、环境保护的影响; ④技术培训情况; ⑤是否建立与采用的技术相适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⑥贷款项目决算和经济效益分析; ⑦还贷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4、自治区信息办会同有关厅局、地州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区级银行或当地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由有关管理人员、专家参加的验收小组(一般7—9人),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由自治区信息办发给验收合格证,并报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计划项目完成好的单位,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将优先按排下年度贷款项目,对于未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单位要追查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