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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信息产业部信部联产 [2000]968号文件“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符合信息产业部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标准,作为我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协会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在我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第七条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第八条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九条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第十条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第十一条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第十二条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新疆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㈠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㈢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㈣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㈤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㈥ 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二章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协会提出初选名单,报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通过初选的软件企业名单,经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审核盖章后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回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由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公告认定企业名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流程图附后)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标准对区内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企业要提交下列材料,经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后,会签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㈠ 软件企业年审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第四季度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附工资表)、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㈡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及销售额,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㈢本企业新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㈣企业工作业绩总结报告,包括上年度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软件销售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有关内容;
    ㈤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㈥ 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下年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
    第十九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应报请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对本条前款所列的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在我区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本办法进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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